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買賣合同中雙方因疏忽或過錯而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如果是因一方對合同另一方違反約定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兩方或多方均無法進行正常交易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損失需要承擔責任。在實務中應如何認定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造成的損失,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標的物毀損、滅失、被轉讓或者交付后標的不能實現,經通知后,權利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從倉庫中卸下并將標的物轉移給買受人;出賣人履行義務后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請求損失賠償超出因出賣人造成買受人損失的情況下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體源性動產包括鮮活商品以及其他具有價值的物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在因買賣合同所致的損失中,應根據合同約定確定的原則,參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在發生因買賣合同所致損失時,首先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確定損失是否為買賣標的物本身價值與合同所載數額不一致。如果因買賣合同所載數額較小或數量較少而無法確定損失賠償數額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公平原則或者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及實際損失情況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程度。如果因出賣人行為而造成直接損失時,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雙方并未進行特殊約定,則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有關損失賠償原則和比例以及當事人約定進行處理。如果因出賣人過失不能造成經濟損失,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情況下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2、損害賠償不是以是否產生預期利益為標準,而是以其發生的時間為標準。
對此,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因違約造成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賠償制度在英美法系中為“違約責任”而非“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在損害賠償制度中規定,因違約致人財產損失時,違約方有權向守約方主張賠償。
3、如果損害賠償僅能認定為一般損失,而非重大損失或重大費用,則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在認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根據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在某公司與某電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該公司因電網故障致使該電力公司供電中斷時間超過6小時造成其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左右。該公司主張損害賠償5萬元,法院認為該損失與實際損失存在區別:第一種損失是合同因違約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該電力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為5萬元;第二種損失是合同因違約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該電力公司提供了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為20萬元等。法院認為此兩種損失存在不同之處,但從經濟上講重大損失更易得到保護。但由于電力公司已經就該損失賠償了5萬元,故該損失應當由電力公司承擔。
4、如果損害賠償范圍較大,甚至超出合同目的實現所產生損失時要予以考慮。
如出賣人存在履行不符合約定或履行義務瑕疵導致的標的財產毀損滅失,那么,可以參照合同解除條件對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在《合同法》規定之范圍內予以確定。如果損害賠償的范圍超出了合同目的實現所產生的損失,那么出賣人應對此予以考慮。例如,合同因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后,合同雙方均負有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等;或者損害賠償范圍與合同目的不符等。但由于出賣人違反了履約義務,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后能實現其合同目的應屬于法定損失部分或可以合理預期未來可以實現之部分。
以上就是我們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合同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當事人數增多的情況下,買賣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