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鑒定結論是構成四級以上醫療事故,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給予賠償;如果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則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處理。當然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大家一起看看吧。
(1)患方在發現醫療糾紛后,應及時向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
(2)如經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不成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3)如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若患者死亡,還應由醫療機構所在的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
因此在確定責任比例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患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鑒定申請;
2.若患方提出鑒定申請需要提供病歷資料、病理資料等進行鑒定;
3.患者家屬需提供醫院的有關醫療資料。
按照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患者的近親屬對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暴力等危害;
(二)由于醫療事故等不可抗力致使患者損害后果擴大或者延續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有關診療、護理、搶救、手術等治療措施可能執業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組織調查,查明事實。醫療機構未組織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在患方和醫方發生醫療糾紛后,當事人可先向所在地醫院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由于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是由侵權關系引起的,因此,醫療事故損害結果與賠償責任應當屬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依法辦事非常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在線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