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如不能及時獲得賠償,受害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來解決。例如,受害者被公安機關拘留期間,可以向法院起訴。對受害人不構成侵權的交通事故,法院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給予其處理。很多人對此還不太了解,接下來我們就來進行簡要分析。
因為交通事故發生后沒有進行處理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受害人只能要求機動車一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受害人如因為交通事故死亡和受傷等原因造成了財產損失,可以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損失。但是由于交通事故一般情況下都比較輕微。所以在訴訟過程中只能向法院起訴來請求法院判決責任。
如果法院判決交通事故車主賠償時所交車輛不能投保而要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或要求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么該怎么辦?
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因傷殘需要繼續治療的,應當保留相關憑證,由侵權人在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確定治療方案并治療,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費用根據原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確定。
鑒定費為必要的費用。殘疾賠償金依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水平標準,自定殘疾賠償金標準2年至20年不等的標準。殘疾賠償金和因殘疾而支出的鑒定費及因殘疾所造成精神損害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因傷殘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數額及其變動趨勢確定”一般需要進行鑒定“但鑒定費用及相關費用由侵權人承擔”因鑒定費等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自然人因精神損害而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必要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以與造成的損失結合認定;但根據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和修復效果應當分別計算。”
因此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不適用于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及其近親屬。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以二十年計算。
并不是所有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高于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水平。因此不屬于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范圍外的其他費用不屬于賠償范圍并且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來支持計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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