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規定明確了,在一方的兩種行為同時構成違約和侵權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例如,某自然人乘坐公交車,該公交車駕駛員在車門尚未關好時即啟動車輛并轉彎,致該自然人被摔出車外受傷、致殘,該自然人有權就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權就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規定,請求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
從立法信息技術看,由于企業違約、侵權競合的選擇權制度,涉及違約風險責任和侵權行為責任分為兩類進行不同的法律社會責任,因此可以將其規定在民法典分則的任何一編中都是不科學的。民法典將這一管理制度規定在總則編“民事主體責任”一章,正確處理了兩種不同法律社會責任的關系,不僅是一個科學的、必要的,也明顯提高了我國立法進行質量。
實踐中還應當注意全面、準確理解民法典關于“選擇權”制度的規定。在民法典中,不僅是一般規則規定了選擇權制度,而且根據民法典單行規則,債權人不僅享有選擇權,而且還享有追究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權利, 對違約和侵權行使請求權。
例如,在《第四章人格權》中,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 “如果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違約,另一方當事人的人格權受到損害,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受害方選擇對違約要求賠償,不得阻止受害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本條規定下,受害方不僅有權享有選擇權。
還有權"雙管齊下"選擇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同時有權要求對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這一制度規定,是對我國企業以往相關法律的突破,體現了對民事行為主體進行權利的更充分、更全面、更完善的保護。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凡是民事主體都要遵守民法。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