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及當事人之間因合同所產生的糾紛。合同糾紛有訴訟和仲裁兩種。訴訟是指因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而引起的訴訟。在民事糾紛中,由于合同與民事法律的不同之處在于對合同關系的處理,而產生的糾紛也就不一樣,它既涉及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合同行為規則的關系;也涉及合同糾紛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與承擔違約責任所發生的沖突問題。
故本文主要對合同糾紛的相關知識進行介紹和講解,并對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所應注意事項進行提示并提出相應法律意見。合同糾紛在法律上屬于合同行為類型,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并承擔合同義務,為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發生合同糾紛的情形有許多種,有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如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的;有雙方當事人因一方當事人原因在訂立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的;有當事人之間因第三人違約、不愿承擔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而發生糾紛及爭議的;還有一種則是因一方當事人違法違反法律而另一方當事人不服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情形。
《民法典》第705條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認的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和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且履行期限不明確、履行不方便而發生糾紛及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該條文首次提出了“糾紛”一詞并進行定義:糾紛是指在合同關系中當事人發生爭議并請求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糾紛。即合同糾紛屬于民事糾紛范疇。在適用該條文時還要注意一下兩個問題:其一、《民法典》規定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其二、《民法典》將審判和仲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建立起獨立完整的訴訟體系中。
1、發生合同糾紛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對于一種具有實體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如果存在糾紛則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處理。如果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爭議并約定以仲裁或者訴訟這樣以非訴訟方式解決,則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作為民事糾紛范疇之一的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
民事訴訟有自己獨立的體系和審判方式,訴訟程序中的審判與仲裁程序中的仲裁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約并以裁決為最終依據進行裁判執行。此外法院也會依據有關當事人及其他證據依法對合同糾紛進行審理。因此如果合同存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就糾紛提起訴訟的話,則法院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訴訟程序規則來審理此案并適用相應的法律進行裁判。
2、《民法典》第705條規定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該條文首次提出了可以采取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概念,這說明仲裁已經成為當事人選擇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方式,在適用該條文時,應注意兩個問題。第一,在對仲裁規則進行司法解釋時,需注意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訴訟方式相一致,即應當以訴訟方式解決。
在《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前(即《民事訴訟法》生效之前),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或選擇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第二點問題則在于《民法典》第705條規定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或是選擇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時,是否需要經人民法院審理?對于該問題應根據《民法典》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