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應當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勞動仲裁,經勞動仲裁委員會審查作出調解、和解或者裁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調解、和解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調解。接下來我們就來談談這個問題,希望能給您一個滿意的回答。
經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即民事案件由一名審判員審理并組成合議庭;勞動案件由用人單位院長和分管工會的副院長組成審判庭。對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終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定的期限為六個月的,勞動爭議被申請人應當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調解和解或者裁決后五日內不履行怎么辦?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繼續調解或者進行仲裁;調解后未達成協議的。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中止雙方的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經調解不成由勞動仲裁委員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法:第八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之日起三十分鐘內作出仲裁員委員會是否受理、是否開庭審理期限的決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調解達成協議并及時履行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仲裁庭應當在三個月內結案。三個月內未能審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可以作出裁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被撤銷或者變更,當事人要求履行的,裁決履行期限屆滿前,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得提起訴訟:
1、申請人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勞動爭議發生地勞動仲裁委;
2、仲裁庭審理時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裁決;
3、勞動者對仲裁庭不服申請撤回勞動爭議仲裁請求;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
5、終局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裁決結果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由勞動仲裁和案件審理分開。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可以在庭審中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訴訟。被申請人應當在開庭前提出陳述和辯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委托人的有關證據和仲裁員履行職責的通知后應當在六十日內作出。
勞動關系雙方應盡量妥善處理勞動問題,借助相關法律為自己的勞動權利提供一份有效的保障,也為自己尋的一份安寧。以上我們講解的上述內容皆較細致,能有效地避免日后的利益發生沖突。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關于我國勞動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網站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