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繳納稅款確有困難不能清償債務時,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負擔”。接下來我們將為您介紹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與不滿八周歲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
(二)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
(三)雖不滿八周歲,但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影響其民事活動能力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活動能力的)”。
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過的人,可以分配其遺產。”第二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生活上需要幫助或者受到強制措施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護理。”因此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行生活照顧、必要照顧時也應得到法律保障。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其遺產時,其監護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并代為履行義務。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由于其年事已高,故由其父母擔任監護人是最好不過的。而對于被繼承人配偶等其他親屬卻要承擔贍養責任。
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其遺產時,可以指定監護人,并由其代理行使權利和代為履行義務。第五部分:民事訴訟中所涉及到的繼承糾紛應當如何解決?繼承糾紛中,存在繼承人是否有權提起繼承訴訟,并且法院如何裁判等問題。
按照《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未全部處分其個人財產的,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繼承的遺產按照比例處分,然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的話,其繼承人會否為他放棄遺產分配權利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未留有遺囑未按照約定履行繼承義務時,應當先將遺產處理好。沒有遺囑未全部處理好時,其繼承人不得再行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因此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留下一份遺贈扶養協議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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