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一般包括民事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一般情況下,法院應遵循先被告住所地管轄后被告收入、財產所在地管轄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的原則。接下來我們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被告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內的話,則原被告雙方在原審法院轄區內都有管轄權;如果被告住所地在原審法院轄區內以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有關權利義務關系存在。如果原告住所地不在原審法院轄區內的話,法院應受理原告起訴。
對于特殊情況,比如特殊當事人與被代理人有特殊約定的除外。對特殊案件進行管轄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屬地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一種方式是跨省立案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種方式是由被告住所地。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同時第25條規定:“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均有管轄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由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對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合同履行地是指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與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并且對方也同意受領給付之地。這里所說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指民事法律關系確定,是指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權利和義務關系即明確無誤地表明其法律關系性質。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成立、履行或終止后雙方當事人均與對方存在法律關系的地區。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是指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而是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其法律關系為債權債務關系。這里既包括當事人雙方均認可之合同關系,也包括當事人之間已實際存在合同關系;既包括當事人之間已實際存在與合同有關或尚未解決之債權債務關系,也包括當事人之間已實際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債務關系明確與否是判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當事人之間是否已經實際存在合同關系以及該合同是否已被履行的一個重要條件。實踐中發生較多案件時會出現債務關系不明確或未被履行,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與否不影響債務關系成立等情況,故應當注意區分民事訴訟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使用法律方法相比于其他方法處理糾紛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點擊下方按鈕聯系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