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行為不屬于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其他違反商標權行為”。因此,當出現上述五種情況時,一般不會認定為侵犯商標權,而是認定為“其他違反商標法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法律規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我們來一起學習吧。
在實踐中,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主體往往既包括注冊商標注冊人,也包括被控侵權的商家。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由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是一種較為復雜的侵權行為,因此對于被控侵權的商家來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明確其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
若存在惡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則應承擔停止侵權者的侵權責任;若沒有主觀上實施故意侵權行為便不能認定為侵權人。其次還要區分被控侵權商品和服務類型。
企業在進行商標使用的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規定進行商標使用。但是有些企業往往不知道自己使用了哪些商標。如果企業不按要求的方向、順序使用商標,就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
而對商標的侵權行為則是指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有可能侵害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商標法》規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商標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
(一)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或者宣告專利權失效而繼續使用,或者在同樣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法第30條規定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二)未經商標局核準注冊而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提供與權利人近似商標服務;
(三)未經商標局核定授權以外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商品相同或近似標志。
以上便是我們的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注冊商標,應當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注冊商標的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為您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