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可以怎么做?
檢察院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可以發出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和停止繼續羈押的決定書,要求嫌疑人離開看守所并將相關情況告知偵查機關。
但是如果嫌疑人的身份屬于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是受雇于雇主,則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當檢察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檢察機關報告并申請批準。
對公安機關所作的取保候審決定提起公訴后,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以保證羈押期限不超過三個月。在此期間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必要繼續羈押或對刑事案件不服,可以提出抗訴。但檢察機關要認真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對于因證據不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逮捕或者不捕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應當及時返回工作崗位或者被委托為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在逮捕期間不停止對被取保候審人執行法律規定的措施和期限。被取保候審人為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殘疾人的,應當經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同意或者取得其授權后才能執行;同時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多人共同執行;強制措施停止執行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手續。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且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及時解除監視居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決定逮捕時是否已經執行完畢?
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解除監視居住,并將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妨礙偵查活動、妨害公務等行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嫌疑人沒有妨礙偵查活動、妨害公務行為,但確實影響訴訟進程而依法不予逮捕的。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經履行法定義務而依法不予逮捕的;被逮捕后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后無正當理由仍繼續關押的;依法被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后又被宣告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羈押期滿后對犯罪嫌疑人應當繼續采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繼續羈押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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