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生活中,當我們需要陪伴孩子的時候;最常聽到的就是父母不能經常見孩子,需要有時間和條件。但是我們是否知道什么是探望權?關于探視權的規定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通常會根據各地法院對探視權問題的處理結果,以及當事人在實際生活中因工作、學習等原因來決定是否行使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已經明確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探望子女的權利歸屬于雙方當事人,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但探望父母的一方不得實施其他妨害他人健康生活的行為;探訪人不得干擾、妨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探視權系基于對子女生命健康幸福成長所具有的一種特殊情感需求而產生并被法律保護。為滿足這些特殊需求,父母雙方有權約定探視時間、地點、方式。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在探望子女時,如與未成年且無其它親屬關系的人接觸或共同生活,應當尊重其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不能探望子女,經調解無效的,應準許其強制執行:
(一)與子女有撫養關系而父母雙方分居滿二年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滿一年后,一方不履行探視義務,對方又提起訴訟的
(三)探望子女后反悔的
(四)探望子女一方與未成年人有其他重大生活關系的
(五)探望子女后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
(六)探望子女一方與老年人相殘的
(七)其他依法不宜由當事人直接執行的情形。”
從上述規定中可知;離婚后子女一般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長大的,并且父母雙方共同撫養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的利益。
因此,子女都是父母共同帶大的;就不能隨意去探望;子女在父母之間也就沒有權利要求其他人去探望;如果想去探望子女的話,可以在起訴之前提前和對方商量好事項;如果雙方不同意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對方探望。那如何行使探視權呢?
一、明確要求:一方不得妨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二、簽訂協議: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義務;
三、提出要求:對于要求行使監護權的條款與未成年子女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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