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家暴引發(fā)的離婚糾紛
上海訴訟離婚律師淺談有關訴訟離婚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基本案例】
2017年5月21日,原告阮某和被告萬某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相識,在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并于2017年6月20日生下一個兒子。婚后,阮某和萬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沖突。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萬某以被阮某毆打為由報警四次。2017年12月8日,阮某因毆打萬某被市公安局拘留9天。阮某委托上海訴訟離婚律師起訴離婚。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jù)法律,家庭暴力是指罪犯通過毆打和其他手段對其家庭成員造成一定身心傷害的行為。根據(jù)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報警記錄、醫(yī)療記錄和行政處罰決定,被告的書面材料和其他證據(jù)可以確定被告毆打原告并傷害原告。雖然原告聲稱毆打被告是一種原因或意外傷害,但原告沒有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jù),原告因毆打被公安機關而受到行政處罰。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有家庭暴力,并支持被告要求損害賠償?shù)恼埱蟆7ㄔ嚎紤]到家庭暴力的時間、數(shù)量、后果等因素,確定原告賠償被告1萬元。
因此,法院裁定允許原告阮與被告離婚,原告阮賠償被告1萬元。同時,法院還對已婚子女的撫養(yǎng)和雙方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作出了判決。
初審判決后,原告阮某不服,提出上訴。2018年7月13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上海訴訟離婚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3)實施家庭暴力。。。在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中,無過錯方,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在提起離婚訴訟或回應訴訟時,都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承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犯罪分子毆打、約束、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的行為,對其家庭成員的身心造成一定的傷害。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萬要求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侵權事實。盡管阮強烈否認并稀釋了其暴力的嚴重性,但他沒有提出反證據(jù),因此法院最終裁定了1萬元的家庭暴力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提供證據(jù)。對于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客觀上很難證明受害者,因為家庭暴力發(fā)生在夫妻之間。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法院可以采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無過錯方應當提供侵權事實的證據(jù)。無過錯方完成證據(jù)后,另一方應當承擔非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法院可以推定其為侵權人。此外,在發(fā)生家庭暴力時,受害者應及時報警或向他人尋求幫助。如果身體遭受暴力傷害,應在第一時間到醫(y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并保留相關的傷害檢查報告、鑒定結論等,以便將來作為證據(j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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