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如何申請?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解答
國家賠償無罪釋放二審案件、國家賠償無罪釋放再審案件、酷刑致死國家賠償案件、無罪釋放國家賠償案件、申請死亡國家賠償案件、武器傷害國家賠償案件、非法收回國家賠償案件、非法沒收國家賠償案件、非法沒收國家賠償案件, 返還被追回財產的國家賠償案件、玩忽職守的國家賠償案件、國家賠償執行錯誤案件;非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案件,下面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相關案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二審無罪國家賠償案
一、基本案情
王振宏于2011年8月16日被捕,于2014年9月12日保釋。2013年12月19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振宏有期徒刑4年,罰款25萬元。王振宏拒絕受理上訴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判決,認定法律規定有所變更,自2014年3月1日起,王振宏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不再是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下的公司,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和159解釋的規定,王振宏被宣告無罪。2015年3月25日,王振宏向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被駁回。王振宏不服,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決定。
二、裁判結果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賠償請求人王案二審期間,因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公司法》由原來的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抽逃出資罪的含義發生了變化。因此,二審法院認為王的行為已不構成抽逃出資罪,判決其無罪。修改后的《公司法》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抽逃出資行為被提起公訴,行為人被羈押,屬于《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免責,對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已于2014年4月24日公布實施,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為相關法律的實施預留了時間。因此,因《公司法》修改而對不再符合抽逃出資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繼續羈押,已經失去了法律依據,是錯誤羈押對人身自由的侵犯。
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生效后,羈押王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違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對此承擔國家賠償責任。故判決賠償王人身自由賠償金55809.04元;精神損失費1萬元;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侵權范圍內,為王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以上便是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講解的相關司法案例,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會較好地保護弱者的利益,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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