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者知假買假如何處理?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解答
山東曹縣青年韓某,在明知青島作為一家企業超市進行銷售的進口紅葡萄酒產品包裝設計不符合我們國家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分兩次從超市購買了2萬余元的紅葡萄酒,并全程數據同步攝像。之后,韓某憑購物憑據及錄像教學視頻,向法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自己十倍貨款的索賠。因訴訟服務請求未獲一審人民法院關于支持,韓某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方式銷售紅酒的超市向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份民事判決書引起學生社會主義廣泛研究關注,在網上也獲得信息大量網友的點贊。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購買知情假,索賠十倍
韓是一名“90后”職業打假人。他討厭商家的售假行為。一旦發現有商家在賣假貨,他會積極打假。長期以來,他發現很多商家銷售的進口紅酒包裝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他曾在廣東省珠海市制假售假50余次,涉案金額400余萬元。雖然輸的比比贏得多,但他沒有放棄。
2018年7月1日,韓到青島出差。在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購物時,他發現超市銷售的進口紅酒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他立即購買了6瓶薩爾瓦萊紅酒,并用信用卡向梅朵超市支付了10080元。超市給韓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這六瓶酒是業務員從放酒的展示柜里拿出來交給韓的。
在此次網絡購物中,韓某將自己從進入一個超市、購買產品進口中國紅酒、超市銷售員取貨、自己可以結賬付款、超市收款員向自己需要開具電子發票、自己攜購買的紅酒走出傳統超市,到上車查驗的過程,進行了研究全程錄像。
四天后,韓寒再次來到超市,花了同樣的錢買了同樣數量的紅酒品牌。 這買的六瓶酒,是超市的包裝箱賣的。 韓某還制作了購買視頻的全過程。
在兩次購物之后,韓寒獲得了證據,并在青島的一個黎倉區法院起訴了多美超市。
韓投訴:我于2018年7月1日、5日在多美好超市購買了6瓶薩爾瓦萊干紅葡萄酒和1箱薩爾瓦萊干紅葡萄酒。兩次,共12件,貨款20160元。多美美超市給我開了發票。購買上述紅酒后,發現紅酒的瓶身沒有貼中文標簽。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這款紅酒屬于禁止進口產品。很多美麗超市明知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向我銷售,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多美美超市返還購物款20160元用于我個人消費,判令多美美超市支付我十倍賠償金201600元。
多美好生活超市可以認為,韓某在短短的5天內,分2次購買了12瓶紅葡萄酒,且每次學生都對企業購買的全程管理進行教學錄像,購買后又立即向法院通過提起十倍貨款的索賠,顯然已經不是為自己能夠正常發展消費市場購買紅葡萄酒,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對韓某的這種社會行為,多美好中國超市的經營者憤怒不已,當庭指責韓某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為了我國對于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應駁回韓某的訴訟服務請求。
多蘿西的接線員也提交了四個有效的句子。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的民事判決發現,韓某同時起訴了幾家不同的超市。 他們都要求超市以商品沒有中文標簽為由退款并支付10倍的貨款。 據統計,該批案件50余件,涉及金額400多萬元。 廣東省珠海市兩家法院的四項判決均駁回了韓寒提出的10倍賠償請求。
一審:不支持十倍賠償
審判結束后,李滄地方法院認定,爭議的問題之一是韓寒是不是一名消費者。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的概念是相對于銷售者和生產者而言的。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是為了個人和家庭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營利,就應當認定為“為日常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
此案中,韓某當庭出示了全部涉案紅酒,可以通過證明韓某未飲用。而韓某之前也曾數次進行購買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可以作為認定韓某在多美好生活超市處購買涉案紅酒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營利,故韓某不屬于我們消費者。
爭議的第二個焦點是本案涉及的紅酒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物安全法》第97條規定: 「進口的預先包裝食物及食物添加劑必須以中文標簽標示. 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標簽或說明書的預先包裝食物不得進口。」所涉及的葡萄酒是進口預先包裝食品,但沒有中國標簽,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不能在中國銷售,所以所涉及的葡萄酒不符合食品的食品安全標準。韓寒要求退還20160元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但是他應該把他買的12瓶葡萄酒退回超市。
爭議的第三個焦點是韓主張的十倍賠償是否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食品質量安全法第148條規定,韓某未舉證責任證明企業購買涉案紅酒受到嚴重損害,多美好生活超市需要提交《海關進口商品貨物報關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工作證明》可以研究證明涉案紅酒系從意大利進口,于2017年6月10日通過深鹽綜??诎度刖?,經過檢疫檢驗管理部門作為檢驗一個合格,不會產生影響學生食品信息安全。韓某購買涉案紅酒時已經能夠清楚該紅酒沒有學習中文標簽并進行分析即時錄像,且購買后未食用,可見韓某是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而購買的。因此,涉案紅酒無中文標簽的違法犯罪行為也不會對韓某造成一些誤導從而誘使其不能違背我們自己的真實存在意思就是進行網絡交易。本案是否符合現代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的情形,韓某訴請支付該購貨款十倍賠償金201600元,不予提供支持。
綜上所述,李滄區法院一審裁定多美超市將貨款20160元退還給韓寒,并要求韓寒將從多美超市購買的12瓶薩瓦萊紅酒退還給多美超市。 按照本條第一款中相應的單價,從超市退貨中扣除。
通過上面我們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的講解,相信您對于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時我們遇到相關的刑事問題,我們可以通過咨詢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我們能夠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做出讓您滿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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