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物業發生糾紛怎么辦?廣州物業糾紛律師來回答
原告數字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財產糾紛案。原告作為開發商,委托被告管理新大樓。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物業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合同約定公共電費6個月后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 此外,雙方同意被告應承擔因未能履行設備和設施維修義務而造成的設備損失。 并商定物業管理人員42人。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不承擔電費。
造成設備維修部損壞,被告僅選派15-16名服務人員,與合同不符。 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應承擔公共電費2233900元,賠償設備設施損失以及非法占用財產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支付人員與協議差額的違約金。
被告則認為,原告物業公司經理馬某曾在工作會議紀要中簽署經董事長同意,免除被告需要承擔企業電費責任。原告可以認為我們雙方都明知合同沒有約定,并在社會來往紀要中多次提出明確須由董事長行使該權利。并被告通過多次發函要求作為原告無法承擔電費,證明被告也未確認免除農村公共電費責任。馬某和被告物業服務經理袁某都承認原告馬某占有被告物業信息管理25%十股,故存在問題惡意串通的可能。
法院認為,原告和被告的協議應當得到遵守。電價已約定,原告簽名的效力不如原告簽名的效力。即使原告構成明顯的代理人,被告也沒有接受會議記錄,也沒有免除對電價的賠償責任。被告應負付款責任。被告未能履行其維修義務,造成設備損壞,因此判給賠償金。
非法占有財產也應當得到賠償。至于原告聲稱員工沒有按照約定的人數承擔違例罰款,法院認為物業管理標準應予降低,費用應予減低,并另行處理(另一案件已提起訴訟)。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在這種情況下,主要體現在,在承包制下,物業管理面臨空置房屋數量與物業管理人員數量之間的差距,導致物業管理費用異常高、異常低。 房屋入住率的高低直接導致公共電費的差異,給物業費的約定帶來困難。對于設備設施維修,如果物業沒有嚴格的驗收程序,則無法確定設備設施的驗收狀態,難以對設備設施的維修和損壞承擔責任。
本案中的財產已在受理時提交檢查,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張。 因此,無論是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合同中面臨的測試智慧和經驗以及專業能力,這也是引發物業糾紛的重要原因。
原告上海某數碼產品科技經濟發展能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上海某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有限以及公司進行物業企業服務貿易合同法律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上海某數碼科技創新發展空間有限導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某某、雷某、被告上海某物業信息服務技術有限資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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