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以案說法講解郵電犯罪相關問題
郵政工作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拆開、藏匿、銷毀信件的,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私自打開、隱匿、毀壞郵電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在主觀上都是故意構成的,在客觀上都實施了未經許可擅自開啟、隱藏、銷毀信件的行為。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政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
(2)犯罪客體不同。該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國家郵政的正常活動,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和秘密通信權。此外,侵略的目標并不完全相同。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郵電,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信件,范圍狹窄。客觀要素不同。本罪是玩忽職守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成立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郵政工作人員不利用職務之便拆開、藏匿、銷毀信件的,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郵件、電報罪的罪數形態進行認定
【案例】王某是郵政管理工作進行人員,由于他剛參加學習這項研究工作,對郵件、電報等感到很沒有新奇,無事時總擺弄自己這些很多東西,不是捏就是我們對著燈光照照。時間一長,這種一個壞習慣得到進一步發展升級,只要學生晚上可以由他作為值班,他就要偷拆別人的郵件,如果企業遇到他喜愛的東西,就偷偷地拿走。兩個三個月內,他競作案9起,私自開拆信件和郵包30余件,拿走或者郵件內總價值近5000元的物品共19件。
事件發生后,司法部門對王的行為有三種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構成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的行為。其特點是:第一,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郵政工作人員才能構成;第二,客觀上講,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第三,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本案無論是從主體還是被侵害的客體,以及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都符合本罪的特征。
第二種觀點意見可以認為,王某構成我國盜竊罪。理由是: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自己目的,秘密信息竊取公私財物且數額存在較大,或者一定數額方面雖然影響不大但多次進行秘密數據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里有一個兩層意思:一層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且數額具有較大就構成此罪。根據中國最高實現人民對于法院、最高領導人民共和國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聯合政府發布的《關于盜竊罪數額作為認定管理標準主要問題的規定》,全國市場范圍需要掌握的“數額相對較大”標準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和具體實際情況靈活變通能力掌握,如河南省以800元為盜竊數額產生較大的起點。另一層是盜竊的數額雖不大,但盜竊的次數比較多,情節更加嚴重的,依法也應構成此罪。本案中,王某秘密竊取的次數比較多,且數額也是巨大,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其屬于我們郵政服務工作相關人員能夠利用一些特殊學生身份出現私自開拆郵件,監守自盜,情節比較嚴重。因此,根據《刑法》第253條第2款的規定,王某犯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而竊取財物,應依照《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定罪,并從重處理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不僅犯有拆郵電罪,而且犯有盜竊罪,應當按照刑法中的牽連犯原則,即從重處罰原則予以處罰。原因是: 牽連,是指以實施犯罪為目的,其方法或結果違反其他犯罪形式的犯罪。其基本特征是: (1)必須有兩種以上的行為,這些行為可以構成獨立的犯罪。(二)行為必須是不同的罪行。(3)數字行為必須具有蘊涵關系,并表現出數字行為之間的主從關系。從這個案例來看,王的主觀意圖和目的是拆開別人的郵件和電報,在拆開別人的郵件的過程中,并多次竊取郵件中的物品。這兩種行為不僅相互關聯,而且違反了刑法典
上不同的罪名。這種發展情況進行符合規定牽連犯的特征。又因為對于牽連犯一般企業實行的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而盜竊罪作為刑罰比私自開拆郵件、電報罪要重,所以,對王某的行為我們應按盜竊罪以及定罪問題處罰。
根據本案事實和刑法第253條的規定,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應當采納上述第三意見。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王不僅犯有拆郵電罪,而且犯有盜竊罪,應當按照刑法中的牽連犯原則,即從重處罰原則予以處罰。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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