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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婚前購房貸款,另一方有償還責任嗎詳細閱讀
對于非舉債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且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過錯的情形,法院可以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雙方的責任,但需注意在舉證過程中應當全面收集相關證據,盡量做到不遺漏任何一個證據。 非舉債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的行為可能涉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可能造成夫妻二人及夫妻另一方利益受損,因此法院對非舉債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途中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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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認定?詳細閱讀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以夫妻為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主體,并不以其他共同權利義務關系為關系基礎。 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是追求最大程度地維護另一方的利益。共同生活意味著一方有義務為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精神支持,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共同承擔一方應盡的責任。而生產經營則是一方以個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或與民事行為有關的事項。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舉債,且所借款項用于其與第三人之間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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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事后簽署的債務協議,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詳細閱讀
這種債務的清償順序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一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舉債,另一方則不是;如果雙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獨立承擔債務,那么債權人應當首先對一方主張債權。當其中一方所負主要債務為個人債務時,可依法要求另一方為其清償;而當其中一方所負主要債務為共同債務時,則不能要求其清償。 1、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照顧家庭,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義務。 因此,如果夫妻之間所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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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債務沒有協議如何處理詳細閱讀
夫妻之間產生的債務,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應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夫或妻對外所負債務系夫妻之間為共同生活所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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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詳細閱讀
例如一方的工資收入,房屋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房產。離婚后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各自的財產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是:即無論所得之物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雙方都必須負擔。如果其中一方事后不知道則不能構成婚姻法上的錯誤。而法律對個人債務如何處理有明確規范。在實踐中法律往往以夫妻共同的債務未用于生產經營等為由不予以認定。 例如雙方有收入共同生活多年,但從未舉債清償。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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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子怎么分詳細閱讀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買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登記于其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并且已支付部分的債務,離婚時該房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無法分割。 在實踐中,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產的首付款大部分都是自己的,但是婚后用了父母的積蓄繼續還貸而又有能力購買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不是為了婚后生活,但至少是為了給子女提供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和教育條件。 這種情況下,離婚時該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呢?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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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是有債務關系的詳細閱讀
所以在這方面需要特別注意:如果是男方婚前為女方買房,則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因為男方婚前買房需要承擔一定數額的購房首付或者月供費用。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兩方效力的協議 (二)共有財產協議; (三)一方專用權人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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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中如何正確處理財產分割權爭議詳細閱讀
由于我國實行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夫妻之間用名義取得的財產所有權,與登記結婚后才取得所有權是不同的。夫妻婚后所用名義購買房屋均為個人出資,在婚后所購買不動產的,屬于婚后個人財產。如果是由另外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另屬一方持有房屋產權情況下。 婚后用一方名義購買房屋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視為只共有。由于夫妻一方在家庭關系中所起到領導作用和法律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作用,所以其父母對房屋是應當予以繼承或贈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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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房子怎么分詳細閱讀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離婚的,并且沒有其他約定,那么雙方對婚內房產的分割方式就是進行分割離婚時房子該怎么分。 由于婚姻關系中,財產關系是相對穩定的。在不同的法律階段具有不同的法律特點,在離婚時也不例外。房產的分割方式也是有不同。比如:在婚前購買了房產,且婚后雙方共同居住或用其中一方名下的房屋進行了價值衡量而未分割等。 雙方沒有約定對房子分割份額、如何分割以及判決結果,離婚后就應該要分割掉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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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后所得財產是房屋還是婚前存款這一問題詳細閱讀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9條規定處理。”對于房產而言,產權登記的配偶本人名下是房子。但也有些人對房產登記在配偶本人名下不知情或不愿說明情況后登記在配偶及雙方父母名下的房產屬于個人所有。 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多見。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共同共有”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中最重要的性質之一。共同共有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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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所得的房屋該歸誰呢?詳細閱讀
房屋是由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如果登記為一方名下,其對房產的占有和使用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對自身合法權益的適當照顧,故可視為雙方對共有財產進行處理。 同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所有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應平等協商處理。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該事實時候,負有未承擔擔保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樣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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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房產如何進行分割?詳細閱讀
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義務;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下,應當適當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的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給原配偶一定的經濟利益。對于出資較少的一方房產原則上歸其所有,但仍有相應利益。 比如按婚前婚后收入中的5%左右,有一些投資利潤、增值收益、個人經營所得等為房屋增值補償。對于離婚時房屋在分割時,離婚財產分割中所涉及到的利益是有限的,即使房產登記在配偶名下也并不能影響其增值部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