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危險與雙重懲罰:楊浦刑事律師闡述刑事司法中的不同原則
在刑事司法領域,有兩個關鍵概念,即"雙重危險"原則和"雙重懲罰"原則,它們在處理犯罪案件中具有截然不同的含義和影響。下文楊浦刑事律師將深入探討這兩個原則的區別以及它們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
雙重危險原則
雙重危險原則是一項法律原則,旨在防止被告因相同的犯罪行為而被重復起訴或受到多次刑事處罰。它規定,一旦被告已經被定讞或被宣判有罪,就不能再次受到刑事起訴或處罰,以避免被重復追究責任。這個原則強調了法律體系中的公平性和保護被告免受不當的懲罰。
雙重懲罰原則
與雙重危險原則不同,雙重懲罰原則關注的是國際刑事司法中的問題。它指的是在國際刑事法庭審判個人犯下的罪行時,如果這些罪行已經在國內法庭中受到了追訴和判決,國際刑事法庭不得對同一犯罪行為再次進行判決和處罰。雙重懲罰原則旨在避免重復處罰和確保國際刑事司法與國內刑事司法之間的協調。
兩者的不同
適用范圍: 雙重危險原則適用于國內刑事司法,防止被告在國內法庭中受到重復追究責任。雙重懲罰原則則適用于國際刑事司法,確保在國際刑事法庭審判個人犯罪時,不會發生重復判決和懲罰。
國際性質: 雙重危險原則主要涉及國內刑事程序,而雙重懲罰原則是國際刑事法庭的原則,涉及國際刑事案件。
目的不同: 雙重危險原則的目的是保護被告免受國內刑事司法的不公平重復起訴和判決。雙重懲罰原則的目的是確保國際刑事法庭的審判與國內刑事司法的判決不會重復懲罰同一犯罪行為。
楊浦刑事律師總結如下:
雙重危險原則和雙重懲罰原則雖然在名字上相似,但在法律性質、適用范圍和目的上存在明顯差異。了解這兩個原則的不同是刑事司法領域中的關鍵,有助于確保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程序,無論是在國內法庭還是在國際刑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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