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的意思是否包含應當知道?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
在刑事犯罪中,我們經常會看到明知的字樣,比如明知他人有配偶關系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刑法上明知的意思與我們平日里的理解有何不同?那么這些話語都代表什么,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就來帶您了解一下具體的內容。
quot;明知+違法行為 "型。比如刑法第311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向他人調查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的,構成拒絕提供間諜活動證據罪。此外,還有第二百一十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前款所列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第二百四十四條“明知他人實施前款所列行為(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和第二百八十五條“明知他人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以及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明知他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我國刑法分則中該類型的條文有6條,占相關條文總數的17、6%。
“明知+特定社會主體”型。例如《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行為的人發展而為其提供一個隱藏一些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進行作假以及證明存在包庇的,構成為了窩藏、包庇罪。此外,還有第373條和第379條的“明知是逃離這個部隊的軍人”。
第399條第1款的“對明知是無罪處理的人不同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需要的人而故意選擇包庇企業不使他受追訴”、第415條的“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和“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我國《刑法》分則根據中共有5個條文沒有屬于我們這種數據類型,占相關法律條文數量總數的14、7%。
“明知+特定工作狀態”型。例如《刑法》第258條規定,明知沒有他人有配偶關系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此外,還有第138條的“明知校舍建筑或者進行教育技術教學基礎設施有危險”、第259條的“明知是現役中國軍人的配偶”、第360條的“明知學生自己對于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以及性病”、第429條的“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生活處境十分危急情況請求幫助救援”。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屬于我們這種不同類型的條文內容共有5個,占相關法律條文總數的14、7%。
在語義學上,“明志”是一個中性詞。立法者要在刑法意義上使用“知”字,必須在客體上加上否定判斷因素,使“知”字的客觀構成要件具有刑法禁止性。鑒于此,從動賓短語的語法結構來看,我國刑法規定“知道”的客體內容是非法的,這在“知道 + 非法商品”、“知道 + 非法行為”等兩類定性前詞中有明顯體現。
雖然在“明知 + 明知 + 明確主體”和“明知 + 明確狀態”兩種形式中,表面上看不出某些客觀構成要件有明顯的違法性,但把它放在整個規定和后來對罪行描述的全面檢討中,仍然要求“明知”內容的客體是違法的。從本質上看,我國刑法在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行為的違法性這一問題上堅持“違法意識的必要性”,并將其納入“明知”的客體內容之中。
同時,在“明知”的內容上,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現實的違法意識,只要求行為人具有違法意識的可能性,即“知道某物不是或可能不是‘好’的”即可確定為“明知”。二是意義的不統一與變化: 相關司法解釋的淵源。
鑒于刑法中的“知情”原則,為了加強打擊相關犯罪活動的司法可操作性,我國許多司法解釋都對“知情”的含義和認定進行了解釋。然而,在早期司法解釋中,“知道”的使用存在著不統一和混亂的現象。可以肯定的是,最近對這一問題的司法解釋發生了變化,反映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根據研究筆者對所有國家司法進行解釋的掃描,在《最高人民對于法院提出關于審理淫穢物品刑事訴訟案件中適用相關法律的兩個主要問題的批復》(1992年5月)中,曾經以行為人自己是否明知他人可以用于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為標準,來區分故意犯罪行為或者過失犯罪。
從解釋的旨趣來看,上述我國司法進行解釋中國之所以將“應當可以知道”也納入到“明知”的含義之中,主要是沒有考慮到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證實行為人“明知”的心理健康狀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而且因此會放縱自己一些網絡犯罪知識分子。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不可否認,上述分析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具有我們一定的司法社會價值,以便于管理解決相關司法機關作為最為頭痛的關于研究證明“明知”的問題。然而,這種制度規定處理方式方法會在經濟立法層面上能夠帶來一個問題。從本質特征屬性上看,“應當及時知道”是過失行為心理活動狀態的表現,只屬于過失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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