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為您講解確定個人債務的情況和審查要點
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欠下的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于配偶雙方的共同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愿的表達。上海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1、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不合理費用。
債務系用于夫妻一方且與夫妻雙方共同學習生活水平明顯無關的不合理開支,均不存在具有中國家庭可以使用不同屬性,應界定為我國個人進行債務。例如無償提供擔保,夫妻一方為前婚所生子女通過購買房產、車輛,揮霍消費(如購買與自身發展消費管理能力極不匹配的奢侈品、負債打賞網絡主播等),違反婚姻忠誠義務(如包養情人、撫養私生子等),危害以及家庭經濟利益等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均不應認定為夫妻之間共同提高債務。
2、虛假債務及非法進行債務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債務
為家庭利益發生的債務應當是合法的。配偶一方為在離婚時挪用共同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不是配偶雙方的共同債務。配偶一方由于盜竊、搶劫、賭博和非法集資等罪行而承擔的債務,即使是為了家庭的利益,也不構成共同債務。
如有虛構債務管理行為的,法院認為可以通過根據不同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同時,一方有偽造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安全利益以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設計要求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3、另一項規定是個人債務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或者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制是分開的,債權人知道的,也應當直接認定為個人債務。舉證規則:根據不同情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證明我國夫妻雙方合意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4、承租權、轉租權
算是共同財產!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租賃權和轉租權由于夫妻雙方租賃權和轉租權的財產性質,可以帶來財產利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其他形式的共同財產,如果被確認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財產,也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在試用中,從親生產、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等原則來處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進行財產,股權靠商量!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在公司的份額,工商登記所列的夫妻投資比例并非絕對等同夫妻財產協議,如有證據顯示商業登記所列事項只是成立公司的形式要求,應按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處理。
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問題時,應以《婚姻法》為依據,兼顧《公司法》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投資設立的“夫妻公司”的共同財產,公司經營所產生的收入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有提供債權證據的責任,債權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有共同債務的意思。夫妻雙方簽署的貸款合同、借據以及丈夫和妻子其中一方在事后恢復或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表達共同借款意向的有關證據,是債權人證明債務是共同債務的一對有力證據。
日常家庭生活范圍內的債務,由債權人舉證,債務人反駁。
原則上,配偶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應推定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證明存在債務關系,債務符合地方當局通常認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債權人無需證明債務實際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無負債配偶可提供有關家庭收入、收入水平、借款金額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證明,或該筆債務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證明。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