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是否由個人承擔?上海婚姻律師來回答
在一般情況下,由于涉及的債務數額不大,應推定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負債。因此,債權人陸通過證明債務關系的存在,完成了自己的舉證責任。此時非債務配偶鐘應舉證反駁。上海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具體的情況。
鐘某舉證證明借條記載的借款用途與邵父患病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有明顯出入;陸說,他與邵是多年的朋友、同事,但違背常理,在邵用于家庭醫療借款時,約定了24%的高息;邵與陸同為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兩人經常有金錢往來;鐘某與邵某的婚姻關系持續時間較短。婚后雙方沒有生育,沒有購買大件產品,鐘某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和存款。因此,家庭日常生活不需要這筆貸款。
法院進行綜合分析以上研究證據能力以及邵某拒不出庭等情況,認定邵某的借款用于中國家庭社會生活存疑,邵某、鐘某夫妻之間關系存續期間我們沒有舉債的需要,進而得出系爭借款屬于邵某個人債務的結論。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應當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需要時,債權人應當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進而證明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考慮到債權人難以證明資金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舉證責任可以適當減輕。法院可以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否有親友關系,雙方是否親密,債務人家庭是否熟悉。債權人達到舉證標準后,債務人堅持為自己辯護的,債務人應當承擔進一步的舉證責任,以證明貸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
涉夫妻共同債務風險案件中幾種具有特殊情形的審查:
1、債務源于對婚姻不安全的考慮
在夫妻債務糾紛案件中,要充分考慮夫妻分居并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非舉債配偶主張在債務期間與債務人配偶感情嚴重不合,應提供居委會證明、租房協議、家庭支出單據等相關證據。
例如,在案例4中,施女士在婚姻期間與其他人生活了多年并生下了孩子。由于沖突的加劇,史和盛確實處于婚姻危機之中。因此,很難得出結論認為史某利用本案所涉及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這筆債務應視為個人債務。
2、父母和家庭對核心家庭貢獻性質的認識。
法院進行判斷企業出資轉賬性質應注意安全審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信息是否可以存在網絡借貸的真實意思。考慮到借貸雙方的血緣社會關系,雙方對借條的形成一個具備便利生活條件,不能僅憑借條簡單認定借貸發展關系方面存在,而應對債權人提出具有更高的證明自己要求。如無確實證據證明借款的事實或核心就是家庭教育存在一些共同舉債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部分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根據產權登記工作情況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或是對一方的贈與。
應該指出的是,在給予配偶雙方補助金的情況下,在離婚的情況下,配偶雙方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考慮到父母的貢獻情況,并適當地傾斜分割房屋的比例。
3、采取更嚴格的標準來確定債務的性質。
下列情況一般應被確認為個人債務,如果被確認為配偶的共同債務,則應適用更嚴格的證明標準:
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進行負債累累、信用管理不佳,或在前債未還情況下仍繼續通過出借資金款項的。
二是對連續不斷發生的多筆不合常理的債務,債權人、債務人對此進行陳述不清問題或者通過陳述前后主要矛盾的。
上海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如確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處于婚姻不安定階段,且非債務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穩定收入,不需要負債,不分享借款收益和經營投資收益的,應認定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相反,如果發現夫妻因避債而分居或分居后貸款仍用于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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