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有哪些責任?上海買賣合同律師告訴你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有償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是買賣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銷售合同是一個眾所周知的合同,雙方都支付服務費用。一般是允諾合同,非必要合同。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買賣合同律師一起看看吧。
買賣雙方合同中的當事人是出賣中國人和其他買受人。出賣人、買受人的權利保障義務是相對應的,所以說通過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
一、出賣人的義務和責任
1、交付標的物。
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標的物。 本合同訂立前標的物已為買受人占有的,本合同生效時間為交付時間。
賣方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不能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交貨地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賣方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運輸給買方;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雙方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所在地的,為交貨地; 不知道的,以訂立合同時賣方的營業地為交貨地。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因買受人違約導致標的物無法交付的除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出賣承運人交付的在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2、交付的標的物要符合教學質量管理要求。
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不能達到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第三方不得向買方主張任何權利。
出賣人有義務保證所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如保證標的物不為他人所有或者與他人共有,不存在抵押權或者租賃權,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買方的義務和責任
1、支付價款。
買受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進行支付工程價款。
2、檢驗和接受這個標的物。
買方收到標的物后,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買方未發出通知的,視為與本協議一致。如果沒有約定的檢驗期限,應及時檢驗,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任何不符合同情況。在合理期限內或者在收到標的物后兩年內未通知賣方的,視為合同履行。除非標的物有一個質量保證期,而賣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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