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按揭房離婚時的分割
由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在婚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所有權的規定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婚后雙方共同支付剩余抵押貸款的行為不會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債務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1、婚前一方按揭購買房屋,婚前取得房屋進行所有權證,婚后雙方企業共同發展支付系統剩余房貸。
目前法律法規沒有直接規定這種情況。但由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間在婚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所有權的規定和《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婚后雙方共同支付剩余抵押貸款的行為不會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我認為房子的所有權屬于按揭購房者。離婚后未還的貸款是抵押人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由所有人返還。
2、一方婚前以抵押方式購買房屋,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婚后雙方支付剩余的住房貸款。
由于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司法實踐中的認識不統一,對同一案件的判決也不一致。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認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原因在于: 買受人以婚前抵押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購買價款,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產的全部債權,婚后取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的自然轉化; 另一種觀點認為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理由:《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法登記生效。”根據這一規定,如果在婚后獲得房產證,房地產權應被視為婚后獲得的財產,并應被視為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后獲得的共同財產。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實際上是真實法與婚姻法相關概念的沖突所引起的法律問題。
筆者研究認為:《婚姻法》的財產利益關系發展的確定相對于《物權法》來說,應是特別法,在處理夫妻財產進行權利歸屬,應優先選擇適用《婚姻法》。婚姻法的本意就是一個鼓勵他們夫妻為家庭經濟共同建設作出明確自己的貢獻,促進企業維系社會平等和睦的家庭教育關系。
婚前一方已在對方國家共同提高生活工作之前需要通過學生自己的付出能夠得到房產權益,只不過沒有從債權過渡到物權,婚后取得產權證也只是財產權利意識形態的自然資源轉化,并不發生改變房屋為個人信息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及時予以返還。
3、婚前共同投資,以一人名義抵押房屋,婚后共同支付抵押。
這種發展情況,在實際工作生活中也比較研究多見。雙方對于當事人以結婚為目的,往往在婚前達成口頭協議,共同完成出資企業購買商品房屋,以當事人自己一方的名義簽訂購房服務合同、辦理房貸手續,產權證也為個人,婚后經濟共同歸還貸款。
筆者認為,只要能證明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即使房屋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夫妻一方名字,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時,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屋,婚后雙方企業共同進行支付按揭款,離婚訴訟時尚未取得自己所有權證的。
尚未發展取得企業所有權證,主要是通過離婚時夫妻關系雙方尚沒有繳清全部購房款。對此進行情況,筆者研究認為我國尚未能夠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無論在結婚之前,還是沒有結婚之后,都不可能屬于他們夫妻對于個人主義特有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完成所有的財產。根據《最高國家人民需要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建設取得所有權或者技術尚未取得中國完全不同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同時根據學生實際生活情況判決由當事人自己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一定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此規定,可按雙方的協議數據處理這些房屋權屬。若協商不成的,法院系統根據自身實際應用情況判決按揭房歸一方使用,待房屋產權證發放下來后,由爭議雙方另行提起所有權之訴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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