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有哪些構成要件?廣州刑事犯罪律師講完你就明白啦
組織賣淫罪是指通過招募、雇傭、引誘、住宿等方式,聚集和控制許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治安管理秩序。賣淫嫖娼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丑惡現象,法律一直予以禁止,1979年刑法第169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誘惑、容忍婦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983年通過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誘騙、窩藏、強迫婦女賣淫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最高刑罰為刑法規定的死刑。組織他人賣淫犯罪行為比一般犯罪行為具有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直接導致賣淫和賣淫活動的蔓延,嚴重損害或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破壞社會風氣,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危害治安管理秩序。
組織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所說的“他人”不是指一個人,而是指多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他人”主要指婦女,但同時還包括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認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男性,這顯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出現了一些男子賣淫的現象,國外多數立法也不排斥男性可以成為賣淫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發展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控制他人進行賣淫的行為。
組織是指為集中和控制分散的賣淫行為并在其中發揮組織作用,發起或設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的行為。
計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計劃、安排和制定計劃的行為。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
上述企業組織、策劃、指揮三種不同行為,都是社會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非常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我們具備分析其中作為一種方式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構成本罪的,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俗稱“皮條客”、“巫主人”。 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團體,它是不是一個組織者,取決于它是否在賣淫中充當組織者。 一些有組織的妓女雖然積極參與組織賣淫,但應被視為有組織賣淫犯罪的共犯。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踐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并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至于行為人組織他人賣淫的目的,在實踐中,多數是為了通過組織他人賣淫從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出于別的目的,如有些飯店或賓館等單位為了招攬生意,有些企業組織婦女賣淫以達到推銷產品、兜攬業務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婦女以滿足其精神空虛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爛生活方式的精神需要。行為人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一些有組織的妓女雖然積極參與組織賣淫,但應被視為有組織賣淫犯罪的共犯。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犯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