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注意了!深圳刑事犯罪律師告訴你走私文物的后果
私運文物罪,是指有意違背海關法例,回避海關羈系,非法運輸、照顧、郵寄國度阻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或者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私運文物罪是我國為維護貴重文物、襲擊文物私運犯法而特地設立的罪名。文物擁有偉大的代價,種種文物從分歧的正面反映了我國各個汗青階段的人類社會實際舉止,反映了其時的社會關系、認識形狀以及人們應用天然、革新天然和其時生態環境的狀態,是人類珍貴的汗青遺產。
我國是一個汗青悠長的文明古國,擁有五千年的文明、歷史,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先輩們創造并遺留下了無數珍貴文物,它們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載體和象征,是中華民族文化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且對我們研究歷史、探究史實、填補歷史空白以及文化的傳承等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對世世代代的中華兒女都有著強大的凝聚力和激勵作用。同時,由于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和極其稀缺性,文物還具有極大的經濟價值。
恰是因為文物擁有云云的代價,致使一些造孽份子在好處的使令下,不吝鋌而走險將私運文物作為發家之道,不擇手法的追尋、獵取文物,猖獗地舉行私運文物犯法舉止,給我國造成極大喪失。同時,國際上的一些財團鼎力大舉收買文物、舉高文物價錢,也對我國愈演愈烈的私運文物犯法舉止起到了推波助瀾的感化。今朝,我國的文物維護情勢依舊非常嚴格,私運文物犯罪活動依然猖獗,全國各地盜掘古墓葬、古遺址并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屢有發生。
據統計,僅2004年全國文物犯罪案件就達971起,其中盜竊文物案件481起,倒賣文物案件131起,走私文物案件11起,盜掘古墓葬案件348起。頻繁發生的大量盜掘古墓葬、盜竊文物案件以及由此造成的大批珍貴文物走私海外的情況,不僅造成我國珍貴文化遺產的重大損失,而且影響當地的治安和社會穩定,同時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因此,對于走私文物的行為必須予以嚴懲。
我國一直在慢慢美滿對私運文物行為的規制,在新中國成立之初就意識到了維護文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為了維護國度的文明遺產,增強文物維護事情,襲擊私運文物等違法舉止,1950年政務院公布了《阻止貴重文物圖書進口暫行設施》,這是新中國制定公布的第一個對于文物維護的法律;1960年文化和旅游部又公布了《對于文物進口鑒定規范的幾點看法》,對文物進口的鑒定規范和年限進行了比擬明確的劃定。
1961年3月,國務院頒布實行了《文物維護治理暫行條例》,其首要感化在于劃定了對文物出口實行鑒定許可證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等;國家文物局還于1977年10月頒發了《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攜帶、郵寄文物出口鑒定、管理辦法》。此外,我國還非常注重開展國際交流、加強國際合作,1985年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又于1989年加入《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文物走私行為。
雖然新中國成立之初一系列法例的出臺對標準和增強文物進出口的治理起到了踴躍的感化,比擬有效地避免了文物的散失,然而因為貴重文物擁有極高的汗青代價和經濟代價,國內外的一些造孽份子為謀取高額好處,仍不吝以身試法,猖獗舉行文物私運,純真的行政法例和規章已不克不及遏制愈演愈烈的文物私運勢頭,對私運文物的行為舉行刑法上的規制成為了需要。
1979年《刑法》第173條特地劃定盜運貴重文物進口罪,將最高法定刑規定為無期徒刑,并在第119條劃定了國度事情職員利用職務上的方便犯走私罪的,從重懲罰。同年,國務院批轉了國度文物局制訂的《文物特許出口管理試行辦法》,對特許出口文物的標準、原則等作了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82年3月8日通過了《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對1979年《刑法》中的規定進行了補充:違反保護文物法規,盜運珍貴文物出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這就將該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為死刑,此時對走私文物的犯罪行為一般以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論處。
1982年《文物保護法》對文物維護及進出境治理等問題進行了劃定,為懲治私運文物行為供應了詳細的根據,如許就從法律上取消了盜運貴重文物進口罪,改成私運國度阻止進口文物罪。1987年《海關法》將回避海關羈系,非法運輸、照顧、郵寄國度阻止進口的文物入境的行為明確規定為走私罪,從而解決了非法運輸、照顧、郵寄國度阻止進口的文物入境的行為是不是以走私罪論處的問題;同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國民檢察院聯結下發了《對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與走私一般文物犯罪作了明確的區分。
文化和旅游部于1989年2月27日出臺了《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對文物出境管理進行了規定。我國的法律體系對走私文物行為的規定日漸科學,并對不同的情況作了細化和區分,對于打擊文物走私犯罪意義重大。
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對于懲治走私罪的增補劃定》,將私運國度阻止進口的文物行為獨自成罪,并在第5條劃定了單元犯法主體。1997年訂正的《刑法》承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懲治走私罪的增補劃定》的劃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施行(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肯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釋[1997]9號)根據修訂的《刑法》用漢字數字量款規定了“走私文物罪”罪名。至此,走私文物罪的內容基本定型,《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相輔相成,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禁止文物出口的海關保護制度。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我國的法律體系對走私文物行為的規定日漸科學,并對不同的情況作了細化和區分,對于打擊文物走私犯罪意義重大。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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