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如何認定?廣州經濟犯罪律師講完你就明白啦
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也是一樣,都是通過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行政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1.抗稅罪與欠稅的區別
欠稅,又稱企業拖欠稅款,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由于社會客觀分析原因超過了中國稅務管理機關進行核定的納稅服務期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一種消極的不作為。欠稅與抗稅罪主觀上都具有直接故意性,行為都具有一定公開性,即欠稅人未繳稅款與抗稅罪的拒不繳納稅款也是一樣,都是通過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實際繳納稅款,且毫不欺騙或隱瞞,稅務行政機關也知道其未繳納稅款。兩者的不同點主要在于:
(1)抗稅罪具有不可逃避繳納稅款而非法經營獲利的目的,欠稅一般來說并不需要具有選擇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而多是因故不繳納或故意暫時拖欠。
(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研究方法對于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欠稅并不能夠采用網絡暴力問題威脅使用方法,一般表現為一個消極的不作為。
2.抗稅罪與一般企業拒不繳納國家稅款進行行為的界限
兩者區分的關鍵在于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脅的方法。抗稅罪是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而一般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并沒有采取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多表現為無視稅收法規,消極地拒不繳納稅款;以各種借口,采取軟磨硬泡的方式,抵制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拒不納稅;拒不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或提供納稅資料;或者因發生納稅爭議而拒不納稅。
對于一般的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應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規處理,構成其他罪的按照其他罪論處,而不能以抗稅罪論處。《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7條規定,抗稅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因此,兩者的界限在于情節是否輕微。犯罪情節可考慮兩方面內容:一是暴力程度、后果以及威脅的內容;二是拒繳稅款數額大小及抗稅次數的多少。如只有一般推搡等行為,未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或只有一般威脅言詞的;或者數額小且是偶爾為之的,可認為屬于情節輕微而不構成犯罪。
3.抗稅罪與使用網絡暴力、威脅分析方法拒繳錯征稅款的界限
錯征稅款是因稅收管理人員進行工作疏忽或者自己不熟悉稅法等原因搞錯征稅對象、應稅項目和應稅數額等錯誤征稅的行為。如該減免未減免,應少征卻多征以及學生重復征收等。在該種情況下,如果國家稅務會計人員必須堅持中國征稅而引起抗拒繳納的,不以抗稅罪論處。如果沒有使用暴力環境造成我國稅務研究人員傷害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社會責任。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果沒有使用暴力環境造成我國稅務研究人員傷害的,可以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社會責任。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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