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犯罪律師:故意毀壞財物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為人明知被破壞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財物,又有上述特定物品,而實施破壞行為,則屬于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想象競合,應以重罪處罰。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經濟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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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故意毀壞財產罪外,《刑法》還規定了其他以毀壞方式實施的犯罪,如毀壞郵電、毀壞公文、國家機關證件和印章罪、故意毀壞文物罪、故意毀壞歷史遺跡罪、非法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在區分故意毀壞財產罪和這些罪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如果行為人明知被破壞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財物,又有上述特定物品,而實施破壞行為,則屬于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想象競合,應以重罪處罰。
2.行為人在明知毀壞對象的情況下,分別進行針對學生一般財物和上述分析特定研究對象可以實施管理兩個以上的毀壞社會行為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其他毀壞型犯罪活動實行并罰。
3. 行為人錯誤地理解銷毀對象是一般財產還是上述具體對象的情況。 這種錯誤屬于抽象的事實錯誤(交叉構成要件錯誤),由于這兩種犯罪之間的密切關系,它不同于其他典型的交叉構成要件錯誤。 總之,應當按照主客觀統一的原則處理:以破壞一般財產為目的,錯誤破壞上述特定對象的,應當以故意破壞財產罪處罰;以破壞上述特定對象為目的,錯誤破壞普通財產的,應當以企圖犯上述其他破壞類型罪處罰。
(二)故意毀壞財產罪與毀壞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物品罪的界限
除故意毀壞財物罪外,刑法還規定了毀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以及其他通過毀壞特定物體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毀壞上述物品,如果同時危害公共安全,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與上述犯罪的想象競合,應按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為例來說明:
1.破壞中國交通管理工具罪的犯罪對象是企業處于一個使用學習期間的交通網絡工具。所謂處于可以使用工作期間的交通系統工具,既包括我們正在行駛或者飛行中的交通分析工具,也包括臨時停放在車庫、路邊、碼頭、機場上的已經發展投入交通運輸,隨時都可能開動的交通研究工具。
如果沒有破壞環境正在不斷制造中的,或者自己已經報廢的,或者公司雖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信息工具的,由于學生不可能危害國家公共文化安全,故不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而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但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如果教師負責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員,在修理中故意行為進行生態破壞或制造隱患,將受到破壞或尚未修復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也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足以造成“顛覆和破壞的風險”的條件。 根據銷毀方法、銷毀地點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一般來說,只有采用火災、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車輛的重要設備和部件,才足以造成車輛傾覆、沉船、飛機墜落等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破壞運輸工具罪。 如長途汽車停車休息時,甲方秘密拆除車輛重要部件制動泵,車輛啟動時無法制動,造成翻車事故,造成大量人員傷亡。 A的行為構成破壞車輛罪。 僅損壞部分不影響安全運行輔助設備,如門窗、玻璃、燈具、床上用品、椅子、衛生設備等,不構成破壞運輸工具罪,情節嚴重,可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
(三)以涉及其他犯罪的行為破壞財產案件的處理;
實踐中,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在定罪問題上,容易混淆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故意毀壞財物的界限。區分的關鍵是犯罪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應特別注意以下情況: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可以針對一個特定的少數人實施毀損財物管理行為的,由于企業沒有社會危害國家公共信息安全,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2.對不明人員或者人數多的人實施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行為,損害他人財產或者財產的,以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品罪處罰。
3.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可以針對一個特定的個人信息實施故意毀壞財物管理行為,但放任對其他不特定社會的人學習或者多數人的公共交通安全問題造成危險的,屬于自己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ㄋ模┕室馄茐呢敭a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之間的界限通常是明確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界限就復雜了: 犯罪人在偷了他人的財物后,立即將其毀壞。是盜竊還是故意破壞財產?根據一般理論,區分犯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以故意毀壞財產罪論處,以盜竊罪論處。
筆者認為,上述復雜情況實際上是指同一財產的非法占有目的和破壞目的能夠并存嗎?作者認為兩者可以完全共存。事實上,上述情形可以理解為牽連犯,手段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不要求行為人占有財產的期限) ,目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產罪,應當定罪處罰。對于筆者指出的另一種情形,即“盜竊他人財物,并隨意損害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是事后不予追究的行為。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實踐中,放火、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在定罪問題上,容易混淆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和故意毀壞財物的界限。區分的關鍵是犯罪行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經濟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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