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干股型賄賂?深圳受賄罪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干股”屬于自己財產性利益,不屬于非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發展具有中國一定的經濟社會價值,雖然我們不能夠代表企業直接的經濟國家利益,但是對其侵犯學生可以通過直接影響或者進行間接原因造成公司財產的損害結果或者為了減少。那么你對相關情況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受賄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關于銀行辦理相關商業賄賂刑事訴訟案件具體適用我國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對于金錢和實物,也包括教師可以用一個金錢成本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一些房屋建筑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管理費用等”。
財產性利益與非財產性利益關系都是個人利益,均能有效滿足人的需要。財產性利益同時也是一種物質文化利益,與財物只是在表現主要形式主義方面分析不同,實質并無根本沒有區別。
非財產性利益(如性賄賂)也是人的某種本能生活需要,作為賄賂的標的它就從單純的行為中超脫出來,有了明確的目的,背后隱藏著利益的交換。財產性利益,是指可用金錢數字貨幣計量的其他重要物質環境利益,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提供技術勞務或擔保、降低網絡貸款業務利息、提供服務免費教育旅游、免費裝修住房、提供高消費娛樂等。
至于諸如提升自身職務、遷移戶口、安置員工工作、提供女色等,雖屬利益,但很難歸入財物范疇之內,通常人們稱之為非財產性利益。這種非財產性利益之間難以用金錢數字來計量。
財物的本質變化特征之一在于其含有財產或其他物質性利益,故金錢、物品和其他老師可以用金錢計算的物質性利益并無本質上的區別。但財物與非物質性利益卻有質的區別,非物質性利益不具有財產性質,無法用金錢來衡量。
上述觀點認為,“干股是一種將來可以獲得分紅的權利許諾,本身很難符合賄賂的法律標準”,它實際上是將“干股”視為非財產性利益,由此才得出了如下結論:“干股”就是賄賂,這不僅從立法的層面上越權擴大了賄賂的范圍,也置司法實踐于兩難境地;“干股”是一種將來可以獲得分紅的權利許諾,本身很難符合賄賂(“財產性利益”)的法律標準。受賄罪專業辯護律師認為,這是沒有任何依據的。
“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
《辦理受賄案件適用意見》第2條規定的“干股”賄賂,是一種與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相聯結的“權力干股”,體現的是權錢交易,這與其他財物作為賄賂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
“干股”賄賂與紅利相關聯,主要表現為“股權轉讓的只計股份而不計紅利價值”與“股權未轉讓的則不計股份而只計紅利價值”,而不論是計股份還是計紅利價值作為賄賂,都不可否認其屬于財產性利益。
正如有學者所言,“干股”會給行為人帶來財產性利益,收受“干股”是否構成受賄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收受“干股”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并給他人謀取了利益。只要嚴格把握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這個要件,準確認定收受“干股”是否屬于受賄并不困難。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干股”賄賂雖然不能直接表現為金錢和實物,但是卻“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特別是在其轉讓時都是“有價轉讓”,因而應歸屬于“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不應歸屬于“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非財產性利益。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受賄罪律師。
相關閱讀
-
訴訟離婚什么情況下會判離?詳細閱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上海房產合同律師談貸款買房需要注意的“坑”詳細閱讀
我們都知道,對于那些通過抵押貸款購買房子的人來說,除了與賣方簽訂銷售合同外,買方還需要簽訂房屋和抵押合同。買方應按照協議償還銀行欠款。這種按揭購房方式的注意事項是什么?策法網上海房產合同律師為您分析:在抵押中買賣房屋時,行轉抵押,轉抵押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謹慎選擇中介。辦理二手房轉按揭可能會涉及到中介,但由于中介素養不同,在選擇時需要謹慎。
-
如何理解最高法關于彩禮返還條文的司法解釋?詳細閱讀
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的一種,是談婚論嫁時不可避免的話題。但因為彩禮往往數額比較大,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為此“扯皮”,甚至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第五條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詳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