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罪知多少?看看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的理論探究
刑法理論上我們之所以發展出現可以針對遺棄罪構成一個要件的爭論,歸根結底是由于企業不同研究學者對遺棄罪的犯罪客體方面存在問題理解這些分歧,進而影響導致在解釋《刑法》第261條規定的扶養義務時出現了差異。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刑事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主張遺棄罪的犯罪信息主體和犯罪調查對象不限于同一工作家庭內部成員的學者從不同文化角度對其觀點方法進行了分析論證。
有的一些學者普遍認為,以往的中國經濟刑法相關理論將遺棄罪的保護法益限定為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基本權利要求或者通過家庭主要成員國家之間形成互相扶養的權利保障義務勞動關系。
這種方式解釋在1979年《刑法》將遺棄罪列于“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時還有就是合理創新之處,但在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將該罪納入“侵犯我國公民對于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政治權利罪”一章之后,仍然還是堅持原來的說法,顯然并未得其要領。
因為他們遺棄行為人將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狀況處于一種危險環境狀態,有時可能還會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所以是危及人類生命、身體法益的危險因素行為,不單純是侵犯扶養權利保護義務法律關系。
將遺棄罪的成立限于親屬之間乃是古代宗法主義社會組織以來的傳統,立法者一直都是認為親屬之間不履行扶養義務,就對倫理道德規則意識有所提高違反。
近代歷史以來,生產力水平發達,事故頻發,個人數據處于危難境地、無法自救的可能性不斷增大。因此,遺棄罪的適用范圍往往人們不再僅僅局限于技術具有扶養義務的親屬之間,遺棄罪的本質也不僅僅是對義務之違反,而且同時也是對生命法益構成威脅的危險犯罪。這樣,本罪的行為作為對象就應當進一步擴大知識解釋。
例如,在長期雇用的保姆發生情況嚴重精神疾病時,行為人拒不將其送到醫院臨床治療,導致其錯過救治的最佳時期而死亡的,就可能構成遺棄罪。
有的部分學者明確指出,既然遺棄罪已經歸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利、民主監督權利罪”,那么,就不能像過去那樣,認為其法益是家庭網絡成員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應認為其法益是生命、身體的安全。因此,對遺棄罪的構成形式要件就必須重新解釋,要對扶養義務作出符合法益的解釋。
扶養實際上指扶助沒有建立獨立解決生活服務能力培養的人,使其成為能夠滿足生活下去。因此,除了政府提供良好生存必需的條件外,在其整個生命、身體健康處于重要危險狀態的情況下,必須充分給予一定救助,不能只是將其置于危險境地。
所以,拒絕扶養應意味著使他人生命、身體就會產生各種危險,以及在他人生命、身體素質處于比較危險狀態時不予救助。基于此,哪些人具有扶養義務不能僅根據《婚姻法》等來確定,而應根據不作為義務的來源的理論與實踐來確定。因此,遺棄罪的主體和對象不限于同一家庭成員。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如父母對子女的贍養義務是社會賦予的義務,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既是社會義務,也是法律義務。至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是社會賦予的義務,也是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廣州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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