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犯罪律師:幫助毀滅、偽造相關證據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意志因素所要求的內容,行為人是否具有積極追求這些內容的態度,對犯罪成立沒有影響。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刑事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罪過形式
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只能是故意的,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不能是過失的。 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罪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確,因此幫助銷毀、偽造證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不能是間接故意。 其認知因素為:知為證據或知為證據;其意志因素為:希望毀滅證據或希望偽造虛假證據。
“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是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妨礙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當事人”,“明知其幫助行為人的行為會導致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等等,這不是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必要內容,也就是說,無論上述因素是否得到承認,都不影響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成立,希望出現“妨礙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不良后果。
他希望或允許當事人銷毀或偽造證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意志因素所要求的內容,行為人是否具有積極追求這些內容的態度,對犯罪成立沒有影響。至少,如果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認定要求行為人必須承認這些內容,則將給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的認定帶來困難。 它會給實干家一個理由去爭論。
(二)犯罪目的
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直接故意犯罪,犯罪人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根據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意志因素的內容,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目的應當是: 希望毀滅、偽造證據。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人被認為犯有“以逃避刑事訴訟為目的”的罪行。我們認為,對協助銷毀或偽造證據罪目的的這種解釋是不恰當的。
應當說,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目的是毀滅、偽造證據,“使他人逃脫刑事訴訟”是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一般動機,但絕不是其唯一動機。此外,“使他人逃避刑事訴訟”一詞很容易使人認為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而事實上,協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
(三)犯罪動機
人們實施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幫助當事人逃避法律制裁、妨礙訴訟等。有人認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具有使他人逃避罪責、逃避刑事追究的目的”;也有人認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目的是幫助當事人;也有人認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目的是“妨害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等一下。
這些都是行為人實施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動機的不同表現。協助偽造證據罪的目的是毀滅現有證據,制造虛假證據,但犯罪動機可以表現為上述情形,也可以表現為其他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正確區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犯罪動機和目的。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無論在刑事訴訟中,還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證據能力對于我國司法機關通過正確查明案件實情和準確適用法律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刑事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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