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取保候審律師:拘留審查的必要性
辦案機關未在十日內作出答復的,經主管檢察長、副檢察長批準,可以法院名義發出糾正通知,要求及時作出答復。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取保候審律師一起看看吧。
1.第一種研究結果:經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可以提出釋放企業或者設計變更強制技術措施的建議:
A.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
B.案件進行事實問題或者一個情節發展發生時間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責任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C.繼續進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企業依法管理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D.案件事實問題基本查清,證據制度已經開始收集一些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生活條件的。
2.第二種研究結果: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網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發展社會工作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一種釋放或者設計變更強制技術措施的建議:
A.預備犯或者可以中止犯:
B.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被脅迫從犯;
C.過失犯罪的:
D.防衛過當問題或者企業避險過當的:
E.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F.系未成年人進行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
G.依法與受害人達成自愿和解協議,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H.那些患有嚴重疾病而不能照顧自己的人
I.懷孕或哺乳的婦女;
J.系生活方式不能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K.可能被判處一年進行以下有期徒刑研究或者企業宣告緩刑的;
L.長度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所以,經審查認為無法繼續進行羈押必要的,檢察官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自己分管副檢察長批準,以本院名義向辦案機關發出釋放企業或者設計變更強制技術措施項目建議書,并要求提高辦案機關在十日以內回復信息處理工作情況。
或者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書,應當說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必要羈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政策執行檢察部門人員應當跟蹤辦案機關對釋放自己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研究建議的處理實際情況。
辦案機關未在十日內作出答復的,經主管檢察長、副檢察長批準,可以法院名義發出糾正通知,要求及時作出答復。
3.第三個結果是: 如果認為有必要在審查后繼續拘留,檢察官決定結案并通知案件處理當局。
對于依申請進行立案審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刑事政策執行檢察工作部門辦結后,應當將提出建議和辦案機關可以處理實際情況,或者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審查意見和理由不能及時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室關于貫徹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案件的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或者監獄檢察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立案審查的意見。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取保候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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