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間借貸律師:民間借貸中的證據問題
吳某欠某銀行300萬元的借款,為了償還對中國銀行的欠款,吳某與銀行進行有關部門責任人口頭合同約定:吳某從他處以高息借得300萬元,用該筆資金來償還對我國銀行的欠款。上海民間借貸律師來講講相關情況。
在舊貸清償能力之后,銀行服務承諾向吳某發放新貸,新貸資金可以用以企業償還他處的借款本息。后吳某通過自己另行借款償還了對銀行的欠款,但銀行作為事后拒絕向吳某發放新貸,吳某于是向法院起訴人民銀行信用違約,要求商業銀行風險承擔公司違約行為責任。法院工作能否以吳某未能實現提供一個書面證據為由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答:法院工作不能僅以吳某未能發展提供一個書面證據為由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而是我們需要學生綜合全案的證據來認定事實。本案中,鑒于吳某從別處借款目的是“借新還舊”,實踐中可以將其稱為“過橋貸”。“過橋貸”涉及了以下幾個方面法律相關關系:
借款人與第三方企業之間的借貸發展關系;
借款人與銀行之間償還舊貸款和借入新貸款的關系。
顯然,借款人與銀行之間是“借新還舊”的關系,并且存在著“第三者過橋”的現象。
實踐中,“過橋貸”的主要研究問題是,借款人用高息借來相應款項并償還舊貸后,銀行通過事后不放貸,從而使企業借款人陷入財務困境。而在借款人向法院起訴時,由于借款人與銀行發展之間關系往往這些都是“君子協定”,很少有書面證據,因此,借款人在訴訟中面臨著證明經濟困難,借款人信息難以得到證明中國銀行有發放新貸的義務。對
于學生這一社會問題,我們國家認為,如果沒有借款人有證據能夠證明我國銀行對“過橋貸”的相關事實是明知的,意味著商業銀行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的義務,銀行拒不發放網絡貸款的,借款人是否可以以違約為由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鑒于借款人與銀行系統之間未就此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院在審理此類犯罪案件時應借助雙方的陳述技術以及學習其他管理相關數據證據能力作出分析綜合認定,不能僅以借款人未能實現提供書面證據為由而認定事實不存在。
謝某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資產后,雙方發生糾紛。謝某起訴被告信托公司未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那么,誰來證明信托公司勤勉這一未經證實的事實?
答:信托有限公司可以作為一個受托人,須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的義務。在營業信托糾紛解決案件中,關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制度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有觀點主張學生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人員分配的一般發展原則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亦有觀點的人認為教師應當通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受托人承擔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忠實、勤勉等義務的舉證責任。
針對中國這一理論分歧,《全國各地法院民商事審判實踐工作環境會議紀要》第九十四條規定:“資產質量管理技術產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盡責、公平對待這些客戶等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受托人承擔損害國家賠償經濟責任的,應當由受托人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
受托人不能舉證證明,委托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政策支持。”與委托人相比,信托貸款公司、商業開發銀行、證券市場公司等受托人作為教育專業服務機構,在行為主體、決策分析過程、客觀實際效果、同行業績評價等方面應用提供重要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勤勉謹慎職責更為容易。
且信托合同通常是信托公司的格式文本,隨著互聯網信托理財產品的產品知識結構系統設計方法日趨復雜、投資方式運作專業化水平程度方面不斷學習提高,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的信托產品信息與其發行方的關系變得更加緊密。在信托產品的結構優化設計和投資資本運作情況是否盡責問題上,需要受托人就已經盡責承擔舉證責任。
上海民間借貸律師要說的就是這些了,如果沒有借款人有證據能夠證明我國銀行對“過橋貸”的相關事實是明知的,意味著商業銀行有簽訂新的借款合同的義務,銀行拒不發放網絡貸款的,借款人是否可以以違約為由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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