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斷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符合約定?
對于工資糾紛來說,勞動者要注意保留好欠薪數額、時間和地點的證據,如工資清單、考勤記錄、工作時間和地點的其他記錄等。如果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應當在協商過程中就相關問題作出說明,盡量爭取工資報酬。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而對于工資爭議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沒有按照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其差額;逾期不繳納或者補足造成工傷事故發生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
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首先是履行情況是否符合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用人單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支付相應款項或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除外。其次是履行情況是否符合約定:如果已經履行或未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為應發月工資加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時間給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便是我們多年辦案經驗的一些總結,拋磚引玉,另有諸多缺乏,等待大家配合探究與交換。但值得再三總結的是,無論哪種案件,律師就是要抓住一切細節,為當事人依法爭取最大的權益,因為細節決定結果,細節決定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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