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民法典作了一個重大修改:其一,對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不再以“損害國家利益”認定為無效合同,而“損害其他民事主體利益”認定為可撤銷合同。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其次,《民法典》的一般規定沒有規定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而只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民法典》合同法第六章規定的“合同變更與轉讓”,其中“合同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變更合同,而不是以前法律規定的單方請求變更民事行為。
民法典的這些一修改,更好地體現了各類環境民事行為主體在民事經濟活動中的法律社會地位一律平等,更好地詮釋了平等信息保護主義原則,體現了我國相關立法的明顯發展進步,是民法典的“一大亮點”。唯一的例外是,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合同中增加了“情事變更”制度,規定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合同。這應當可以視為分則的特別管理規定。
被代理人向其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起點被延遲。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該條款的規定有利于充分保護被監護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十四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直接關系是否能有效“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立法目的實現。比如未成年人的財產被其法定代理人侵吞,日方將有權在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時,要求其法定代理人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未滿21周歲的民事責任。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凡是民事主體都要遵守民法。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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