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房屋買賣律師講解房屋買賣糾紛相關問題
上訴人孫嘉、李春林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三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房屋買賣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29日,吳黎芬(甲方)與孫嘉(乙方)、廣州銳豐房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銳豐公司)(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主要約定,甲方將廣州市某路某弄某號室房屋轉讓給乙方,總房款為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83,800元,甲乙雙方在三十天內至丙方處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
2008年4月24日,吳黎芬(甲方)與孫嘉、李春林(乙方)簽訂《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主要約定,雙方通過銳豐公司第十四分公司居間介紹,乙方受讓甲方自有廣州市某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轉讓價為272,000元;雙方在2008年5月15日前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未約定騰房時間;房屋風險責任自房屋轉移占有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應書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書面催告之日起三日內,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內乙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可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20%的違約金,余款返還給乙方,已付款不足違約金部分,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支付;若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乙方據實賠償。
合同第十條第二項約定,甲方逾期未交付房屋,乙方應書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書面催告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內甲方未提出異議,合同即行解除;甲方除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返還已收款和利息(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解除合同之日止)外,還應按已收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應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應由甲方據實賠償。
合同“補充條款”約定,乙方于簽訂合同當日向甲方支付首付款85,000元(內含已付定金30,000元),于2008年4月26日前向甲方支付房款20,000元;乙方于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貸款,貸款金額為135,000元,如乙方貸款申請獲得銀行通過,則雙方應在銀行作出審核結果后五個工作日內共同赴寶山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送件),送件當日,乙方將房款22,000元支付給甲方;房地產證辦出后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辦理交房手續,交房當日,乙方將尾款10,000元支付給甲方。同日,吳黎芬(甲方)與孫嘉、李春林(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乙方于甲、乙雙方共赴寶山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當日向甲方支付搬遷補償費11,000元,甲方收到上述款項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
2008年5月24日,吳黎芬(甲方)與孫嘉、李春林(乙方)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主要約定,甲、乙雙方須在2008年7月31日前辦理轉讓過戶手續,雙方確認因乙方第一次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核已于2008年5月13日核準但因甲方原因致使甲乙雙方不能按買賣合同約定時間過戶,致使乙方遭受銀行申請貸款手續費、遲延入住或租費等損失,乙方有權獲得相應補償,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到甲乙雙方過戶之日時,若存在因稅種增加稅率調整等各種原因而增加相關費用的,均由甲方承擔;若因甲方原因致使在本協議第一條規定時間內仍未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屋總價的2‰的違約金。
合同履行過程中,吳黎芬共收到孫嘉、李春林所付購房款263,000元(含貸款)。2008年7月19日,雙方當事人辦理過戶手續。2008年8月4日,孫嘉、李春林登記成為系爭房屋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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