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遺產繼承是怎么回事?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您解答
上訴人許某1因與被上訴人許某2,原審被告許某3、許某4遺囑進行繼承法律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對于法院(2020)京0114民初8543號民事司法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依據《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合議庭可以經過老師閱卷、調查和通過詢問相關當事人后,不開庭時間進行了關于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程序終結。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第8543號判決(2020年)京0114明初,依法修改判決;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徐承擔。
事實與理由: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判決認為,認定東城區某胡同某院7號和8號兩棟房屋由繼承人董租是錯誤的。
在法院審理中發現,這兩個公屋的名字是董某住的,徐某住的是一個,兩個董某沒有一個人住。 這所房子的承租人原來是徐某的父親,后來徐某和他的父母住在這里,徐某死后,承租人改為董某,董某只是家庭租金的代表,不是承租人,而是一名成員。
拆遷兩棟房屋的補償金不屬于董某一人所有,拆遷某胡同一庭院兩棟房屋的補償金為515,812.8元,支付給該房屋的所有租戶,而不是董某一人。 徐某三是該房屋的投資方,均有資格和權利獲得拆遷補償。 原判決認為賠償董某一人是錯誤的。
所購公共租賃房屋的所有權由上訴人的家屬繳納。 兩個公共租賃住房單元拆除時,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同時購買,但不支付價款。 公有住房購買價款為11631.72元,從拆遷補償金中扣除,公有住房所有權的購買價款為一戶出資。
所涉及房屋的購買價格包括徐某一家庭的房屋拆遷價格。 拆遷補償在一個胡同里的兩座平房中,只有徐二人拿走了自己的份額,其余的補償并不分割,為購買該房屋所涉及。 因此,所涉及的房屋并不都是董死者的遺產。
2、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生產分離后繼承。 原判決由于事實認定錯誤,將涉案房屋視為遺產,未作分割,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適用法律不當。
第二份遺囑沒有錄像來證明其合法性。 死者董某一年內立下兩份遺囑,內容矛盾。由于某一年的事由較高,在遺囑制作時,需要制作視頻,證明遺囑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所制作的遺囑是遺囑的真實表達。
然而,雖然第二遺囑有律師見證,但遺囑制作時沒有錄像,使得其他人無法判斷董某在遺囑制作時是否有行為能力,是否受到脅迫。 原判決認定第二份遺囑的效力不符合法律。
綜上所述,原判決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權益。 要求上級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修改判決,維護徐某的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遺產問題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法律問題,如何正確處理這個問題很考驗人們的智慧。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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