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知多少?廣州股權糾紛律師講解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申請再審人鄭某全因與XX揭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揭陽公司)股東出資糾紛,不服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123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股權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鄭墨泉申請再審稱: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認定揭陽公司出資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鄭未出資的事實是錯誤的。鄭建玲偽造全體股東簽名,侵吞公司資產,嚴重損害公司利益。
(二)訴訟程序存在瑕疵,對鄭某權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不予認可,以杰陽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等主要證據作為定案依據,不進行質證。而且一審和二審法院的舉證責任分配是錯誤的。不顧目前所有出資及銀行財務憑證均由鄭建玲實際控制的事實,允許鄭某權提供設備購買憑證及銀行出資憑證證明出資到位。
(三)鄭某權申請再審期間,能提供新的證據證明揭陽公司向法院作虛假陳述,鄭某權在收到股份后出資到位。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再審。
揭陽公司提交的答復是: 不同意鄭的重審申請。
(一)原訟法庭確定,事實清楚表明建洋公司的所有股東在其成立時并未履行出資義務,而有效的判決及裁定亦已裁定建洋公司是否出資。
(二)鄭的再審申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是沒有相關證據支持的個人陳述。如果鄭先生已經證明他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他可以通過提交銀行證明或銀行交貨記錄、驗資部的收據證明等來證明,但是他至今沒有提交,而且他對出資過程的陳述相互矛盾,上述事實足以證明他沒有履行出資義務。
(三)一審、二審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正確適用法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全部經過法院質證。此外,法官還親自前往當時注冊揭陽公司的 XX 新城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和有關驗資部門,查明所有股東均未投資設立揭陽公司。總的來說,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法院駁回鄭的再審申請。
申請再審期間鄭某權提交相關證據分析如下:
第一組:1、揭陽公司利潤表,證明1996年虧損人民幣1,161,684.44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1997年虧損人民幣840,545元;
2、廠房權屬證明及房地產登記。證明在公司虧損的情況下,鄭建紅用公司資金收購了該廠房;
3、本章程發起人名單、股東于1994年12月繳納注冊資本人民幣200萬元的證明。
第二組:杰陽公司企業宣傳冊,證明“工程技術概覽”上載明的復興文化東路701弄房產系股東因出資杰陽公司而獲得的分紅。
第三組:揭陽公司與揭陽門業公司共同購買的某車間復星東路XXX物業信息,證明鄭建紅、鄭維全、何曉宇應領取股東分紅,且公司財產被鄭建玲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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