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遺產?廣州遺產繼承律師帶您了解
子女為父母養老送終是天經地義的事。從法律角度而言,子女也應負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遺產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但在實踐生活中,由于子女浩繁,各子女賜顧幫襯老人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誰多照顧和誰少照顧就已經讓不少兄弟姐妹為此反目成仇。前不久我們接到這樣一個咨詢:
母親多年前去世,父親始終由女兒賜顧幫襯,弟弟簡直沒管過父親。老爺子客歲去世了,生前他處置大學教授,常年患有多種疾病,每月4000元的退休金有相當一部分用于治療費用支出。
老爺子這些年始終郁郁寡歡,女兒知道父親的難熬是因為他僅有的兒子,也便是她的弟弟,從未在父親身旁盡孝一日,老爺子去世后留下一套央產房和幾十萬取款,卻沒有留下遺囑。
從未賜顧幫襯過老爺子一天的弟弟在父親去世后,俄然冒出來講,父親的財產要和姐姐一人一半。可他從來沒管過父親,另有繼承權嗎?盡到首要養活責任的一方,能不能多承繼些財產呢?像這位當事人的情形,在承繼糾紛案件中是比擬罕見的,子女一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是不大愿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財產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多分財產的問題。
一、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么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一)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對生活有非凡艱苦又不足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撫養才能和有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五)繼承人商議批準的,也可以不均等。
假如依據法律劃定,那么上述案件的當事人盡到了首要養活責任,是能夠多分父親的遺產的,而她弟弟簡直沒盡到養活責任,應當少分或不分。但這樣規定,不代表她弟弟的繼承權喪失,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弟弟故意遺棄或者虐待父親,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二、如何懂得法律上認定的『盡主要贍養義務』?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賦予了比較大的幫助。
物資是人類生活的根底,是人們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
關于無經濟支出或許經濟支出綿薄的老年人,活期給付必定的生活費用,給老人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對老年人在物質上盡贍養義務的形式。
2)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上賦予了首要照料和幫助。
對老人在生活上賜顧幫襯,內容比擬廣泛。除了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外,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照顧老人。
尤其是年邁體弱或許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礎喪失了自理才能,更應該多多扶直和照料,如買糧購物、洗衣做飯、換煤氣罐等。
這些盡管都是一些生活中的雜事,然而這些大事倒是老年人理想生活中最實際的,且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3)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肉體生活上給予撫慰。
老人是輕易感覺孤苦的群體,尤其那些與子女分開居住的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社會活動。
假如子女可以或許每周抽出必定時候探望、陪伴老人,是對老年人精神世界的極大撫慰,這也衡量「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重要因素。
三、養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劃定:“成年子女有養活扶直父母的責任。養活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責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體式格局加以轉變,也不得附加任何前提舉行限制”。
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贍養費,在父母死亡之后還可以由其他子女或者繼承人請求減少其繼承的財產份額。
理想中有很多人覺得,假如父母有自力的經濟支出以致經濟才能較好,子女就不用盡到養活責任,實在否則。
縱然老人并不需要子女的金錢,要求其支付贍養費也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和對其贍養義務的確認,如果老人的天倫親情無法得以實現,法律也會重保護父母在老年時享受子女贍養,特別是精神贍養的權利。
任何一個事情的產生都是多種要素綜合造成的,關于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欲望,我們但愿能夠“取乎其上,得乎此中,取乎此中,得乎其下。”
養老既是家庭義務亦是社會問題,現有的社會保證在慢慢美滿,而我們每個個體,尤其是正當年的80后90后,能做的就是好好工作,努力掙錢,爭取達成現能對上負責,老能對己負責。
以上就是廣州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成年子女有養活扶直父母的責任。養活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責任。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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