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有哪些辯護要點?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分享辦案經驗
合同詐騙罪辯解律師對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民事訛詐異同點的比擬辨析,二者在某種程度上擁有位階性,假如該行動成立合同詐騙罪,則必然也組成合同民事訛詐,二者首要體現在客觀的跨越因素“非法占無為目標”與“傷害前因”。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一起看看吧。
假如行為人擁有非法占無為目標的故意內容,但涉案金額尚未達到刑事立案的追訴標準,則其僅能構成一般的合同詐騙行為; 如果行為人獲取“數額較大”的不正當利益,但卻僅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則認定該行為是合同民事欺詐。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上述兩個因素是合同詐騙罪刑事律師辯護能否成功的決定性因素。
是以,在合同詐騙罪辯解過程當中,應該基于充分考慮兩大因素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辯護要點,爭取合同詐騙律師辯護的成功概率。
“非法占無為目標”在刑民法律劃定中其占領的意思也有差別,合同詐騙罪辯解律師先對刑法與民法“非法占有”的異同以及刑法中“非法占用”和“非法占有”的差異予以辨析,以便準確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范圍。
1、刑法與民法中關于“非法占領”的辨析。“非法占領”放置于在分歧的法律劃定中其外延也有所差別,依據民法的相關劃定占領是指對財物治理或操縱的權力,財物所有權人作出的意義暗示可以使別人暫時占領該財物,以來是行為人占領別人財物并不是取得該財物,由于在某種條件下占有權與所有權可分離,所有權人此時雖未占領該財產但仍可行使其余權能。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關于占領的分類包括正當占領與非法占領,此中非法占領又包括歹意占領與好心占領兩種情況。最高法在民法公例第 89 條中指出,好心第三人以領取對價的體式格局獵取財產時,應依法保護該第三人的正當好處,由此可知關于好心占領應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刑法關于非法占領的外延指將他人財物非法轉歸本人或第三人并排除權利人對財物操縱的一種客觀意愿。
與此同時,最高法在對于審理欺騙案件說明中第 11 條劃定,行為人將騙取的財物用于經濟舉止或其余用處的,如為好心獲得,則不予追繳;對方明知是犯法所得而歹意占領的,同等應該追繳。故刑法中的非法占領僅包括歹意占領且擁有必定的社會危害性,該占領侵害了受害人財產的所有權。
2、“非法占用”與“非法占領”在刑法中的差別。“占有”和“占用”的主觀目的是刑事詐騙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區別,在刑法中“非法占用”侵犯的僅僅是財產使用權。而“非法占有”侵犯的是財產所有權包含的四項權能。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只有當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 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深圳詐騙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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