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的房能繼承嗎?上海房屋產權律師來回答
李先生和谷女士分別有兩個孩子和一個女兒,長子李佳,次子李毅,小女兒李毅。兩人買了兩棟房子,都是以李先生的名字登記的。第二位老人去世后,由于遺產繼承談判失敗,三個子女向法院提起合法繼承糾紛。相關情況就由上海房屋產權律師來說說。
在繼承訴訟中,李認為,雖然其中一套房子是以李先生的名義登記的,但實際上是他自費購買的,一直由他使用。他是該房屋的實際所有人,該房屋不應作為遺產分割,并根據這一單獨案件提出所有權要求,確認該房屋的所有權。
乙方和丙方不同意甲方的聲明,稱這兩棟房屋為單位分配給父親的福利住房,購置款由父親出資并以父親名義登記,均為父母的遺產。由于兩間福利房的面積超過了規定的面積,所以在后續支付房價差,雖然房價差是由李佳支付的,但這并不意味著李佳已經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該房屋仍然是父母的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甲主張涉案房屋系其借用李先生名義出資購買,應當通過舉證證明我們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但其并未就借名買房一節提交時間相關研究證據,應承擔舉證能力不能的法律風險后果。僅憑房屋出資問題行為已經不能發展產生一種對抗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據此駁回了李甲的全部訴訟服務請求。
宣判后,雙方企業均未進行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關于不動產物權登記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影響,我國采用登記效力的立法體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均應依法登記。依法登記生效,未經登記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只有出資事實不能對抗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也不能確立不動產物權。
在繼承訴訟中,當事人的一名繼承人經常請求用假名購買有爭議的財產,聲稱雖然財產以繼承人的名義登記,但實際上是以當事人的一名繼承人的費用購買的。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涉及對遺產范圍的審查,繼承糾紛的案件將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當事人范圍相同的,在繼承的情況下吸收,遺產范圍一并審查。
當事人范圍不同的,聲稱以借用名義購買房屋有法律關系的,可以在另一個案件中提起合同訴訟或者確認房屋所有權訴訟,并在另一個案件中審查借用房屋是否成立,以明確房屋所有權。在這一點上,只有在確定了財產所有權的情況下才處理繼承案件。
上海房屋產權律師提醒你,就名人而言,主張實名買房的一方除了出資事實外,還需要證明雙方存在實名買房的約定,且該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借名購房協議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決將房屋過戶到房屋實際所有人名下。本案中,李佳未能提交證明借名購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故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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