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撤銷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除以三種撤銷權消滅的情形補充、完善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權制度外,其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的規定。對于這種情況您是怎么看的呢?接下來咱們就來聊聊這個問題!
意義更為重大,更有利于穩定民事法律關系,更有利于司法和仲裁。撤銷權,猶如時刻懸在對方當事人頭上的、隨時可能落下的利劍。
對對方當事人形成巨大“威脅”,而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和“行為終止之日”的事實認定往往爭議劇烈、難以確定,如果不規定撤銷權的消滅期限,對對方當事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對撤銷權消滅的客觀時限進行規定是非常科學和必要的。
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被嚴重誤解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撤銷權制度極大地補充和完善了我國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由于民法典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通常是明確的、爭議不大的,因此一般也是不難認定的,且由于“五年”是客觀、不變、明確的期間,對其認定更為容易。
又由于明確撤銷權人撤銷權消滅的同時,對方當事人即享有對該民事法律行為即享有否定撤銷請求權的權利,從而既穩定了民事法律關系,保護了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又有利于及時了斷糾紛。
我們今天為您講解的內容就到這里,民法是規定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凡是民事主體都要遵守民法。無論如何,法律方式是解決問題的一大途徑,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當我們在生活中遇到問題時,我們應該學習法律來使自己避免受到不法侵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更深的疑問,歡迎來咨詢我們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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