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難處理?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周點評
上訴人吳某1、吳某2、吳某3(以下問題簡稱吳某1等三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某4,原審被告吳某5遺贈財產糾紛案件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對于法院民初字第10861號民事法律判決,向本院提起行政上訴。本院進行受理后,依法管理組成合議庭審理了關于本案,現已成為審理程序終結。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原審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需要查明,吳XX與袁XX系夫妻之間關系,共同進行生育能力四個方面子女,即吳某5、吳某1、吳某2、吳某3。吳某4系吳某5之女。2008年1月19日,袁XX因病導致去世;2013年12月18日,吳XX因病或者去世。
1997年3月21日,在吳XX與袁XX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袁XX因住房改革取得了位于XX區市的房屋(權利0181487,建筑面積52.13平方米)的產權。
2010年12月10日,XX省XX市XX公證處于2010年12月10日出具(2010年)公證證明(鎮海民字第12941號),對吳XX當日出具的遺囑進行公證。
遺囑中記載,位于XX市XX區的房屋由吳XX和袁XX共同所有,吳XX自愿將其所擁有的產權份額(包括其應繼承的XX元產權份額)留給其孫女吳4。
指定為吳四的唯一所有權,吳四的配偶不享有所有權,該遺囑由吳XX本人簽發,經公證人整理,經吳XX確認后簽字。 因與吳五、吳一、吳二、吳三就上述房屋的繼承發生糾紛,吳四向原審判法院提起訴訟。
原審人民法院另查明:一、在訴訟發展過程中,吳某1等三人因質疑公證工作過程,申請信息提取公證活動材料。經調取,查明在公證材料中存有由XX蓉城司法鑒定研究中心于2010年12月10日出具的《行為管理能力鑒定書》(鑒行字【2010】12019號),載明吳XX具有一個完全沒有民事法律行為分析能力。
吳某1等三人因質疑鑒定教學過程,申請通過提取方法鑒定以及材料。經調取,查明在鑒定材料中主要存在一些關于吳XX的《民事責任行為問題能力可以鑒定申請與檢查表》,載明吳XX的心理健康情況需要檢查與心理環境衛生篩查量表。
吳某1等三人認為,鑒定應用程序和公證服務程序未進行錄音錄像,且《民事主體行為學習能力結構鑒定申請與檢查表》僅有一人簽字,程序不合法,《行為控制能力鑒定書》和公證書均不影響具有實踐證明力。吳某4對吳某1等三人的抗辯意見不予認可,吳某5對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高度認可。
以上就是深圳遺囑繼承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繼承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繼承人數增多的情況下,繼承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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