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離婚律師_未立遺囑引遺產糾紛
【案情介紹】
葉A與前妻共生育一個子女:葉B;1989年葉A與前妻離婚,葉B隨母親生活。1991年7月葉A個人購置了位于上海市某地區的一處宅基地,同年9月與周某再婚,并生育一個子女郭C。1995年葉A與周某對該住宅進行修建;
2016年該房屋被拆遷安置在上海某小區七號樓1-701、五號樓3-703;拆遷款剩余款一百余萬元,葉A與周某用拆遷款購買價值十幾萬的小轎車一輛。葉A于2018年去世,生前未立遺囑。藏某系葉A的母親,葉A的父親已先于其去世。現藏某、周某、葉B、葉C就遺產繼承份額產生糾紛。
【辦案經過】
葉B認為上訴兩套安置房系其父親葉A的遺產,其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分割該房屋。周某與葉B認為,2016年葉A簽訂拆遷協議時已明確表示將上訴兩套房產分別登記在周某與葉B的名下,并留有書面材料,故認為這兩套房屋不應參與遺產分割。
藏某與葉B則認為葉A于2003年就患有腦梗塞,主張葉A當時因疾病已無法簽字,故對葉A的簽字表示異議,并認為即使葉A表示了房屋分配的意思表示,登記在周某名下的房屋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亦含有葉A的遺產份額,要求依法進行分割。
葉B主張,被拆遷房屋系葉A個人財產,故拆遷房款一百余萬元也因系葉A的個人財產,不含周某的份額,要求分割。周某表示1991年葉A的購房款系二人共同出資,于1995年共同進行翻建,并提供了2003年的法院判決書。
【案件結果】
遺產繼承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結果:位于上海市某小區七號樓1-701、五號樓3-703的兩套房產歸周某與葉C;葉A名下的轎車歸葉C所有;周某與葉C向葉B、藏某分別支付七萬七千元。一審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律師分析】
上海離婚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男女雙方雖同居,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以上既是此種情況。根據此條,上述案件可能會有另一種結果。但是,其結婚的時間在新婚發之前的時間,所以葉A的個人財產婚后變成共同財產。這里上海離婚律師載體提醒大家,離婚時,一定要詳細了解婚姻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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