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講解遺囑見證人相關問題
行動遺言立遺囑人必須有遺言才能,即在立遺囑時必須擁有完整行動才能,立遺囑人的意義暗示必須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如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那么,口頭遺囑見證人需要哪些條件?那么對于相關法律規定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和上海遺囑律師一起學習吧。
法律咨詢:
你好,叨教行動遺囑見證人需要哪些條件?
律師回答:
您好,對于行動遺言的見證人前提有哪些,依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動能力人、限定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弊關系的人。
律師提醒:
口頭遺囑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有遺言才能,即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立遺囑人的意義暗示必須真實。
(3)遺言的內容必須正當,如必須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
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動能力人或許限定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言必須暗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捏造的遺囑無效。
(4)遺言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言沒無為不足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
口頭形式遺囑的效力
由于口頭遺囑是由于情況危急不能采用其他遺囑形式時必須采用的遺囑形式,與其他遺囑形式相比,是最不真實(或最有可能錯誤)的遺囑形式,因此,一旦緊急情況解除,遺囑人可以以其他形式(如書面、記載)訂立遺囑,口頭遺囑無效。 即使遺囑人沒有以任何其他形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口頭遺囑能力一般是在情況發生危急,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設立的,因此它的效力也不及于其他遺囑形式。如果在危急情況可以解除問題之后,遺囑人能有我們采用學生書面語言或者通過錄音的形式發展甚至是公證遺囑的,取代傳統口頭遺囑的效力,先前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以上分析就是上海遺囑律師為大家自己整理的關于教師口頭遺囑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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