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專款專用物罪有哪些區別?上海職務犯罪律師告訴你
根據我國刑法第273條的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資金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發展嚴重,致使國家和中國人民服務群眾經濟利益遭受到了重大環境損害的行為。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職務犯罪律師一起看看吧。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專款專用物罪均為侵占罪,但存在以下明顯區別:
1.違反的對象與違反的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體是國家專項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使用權,客體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不僅包括國家預算安排的用于上述目的的民政資金,還包括臨時撥付的專項資金,以及國家、集體或人民捐贈的其他資金。
2.在客觀上的表現進行不同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自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三個月內不還,或者在三個月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 挪用專項資金、專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災、應急救援、防洪、優待、扶貧、移民、救濟等用途的資金、專款物,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由個人使用,也可以借給他人使用。 侵占特定財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許可利用特定職權的行為
某些資金和財產不能用于個人用途,如建造房屋、購買汽車和辦公設備、進行生產和商業投資等。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款規定的資金和財產用于個人用途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罪。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中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
調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有益內容是,明知是其地點的公司、企業或許其余單元的資金,用以利用職務上的方便,挪歸小我私家應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應該專款專用,卻挪作他用。
這個問題的講解暫時到這里,總的來說某些資金和財產不能用于個人用途,如建造房屋、購買汽車和辦公設備、進行生產和商業投資等。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款規定的資金和財產用于個人用途的,從重處罰挪用公款罪。我們正在建設法治社會,法律的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識大有裨益,無論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要比處罰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更有價值,更為重要。如果您還有更多疑問,歡迎聯系我們的上海職務犯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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