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清楚遺囑繼承是什么?深圳遺囑繼承律師講完你就知道啦
該條文所指的情形是通過設計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已經取得的承包經營權,而本案中的承包地是通過這個家庭承包的方式不斷取得的,很顯然冀某甲適用存在法律是錯誤的。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深圳遺囑繼承律師一起看看吧。
最后,冀某丙認為,冀某甲的上訴請求方法不能有效成立,而冀某丙的上訴請求是否合理、合法,請求依法駁回冀某甲的上訴,支持冀某丙的上訴請求。
冀某丁的答辯評價意見為沒有自己說的。
在第二次審判中,季提交了以下新的證據:季的父親季于1972年秋天去世,季的妻子趙1965年8月去世,趙在季之前去世。季和趙某的死亡證明并非新證據,季對新證據的看法如下。季先生對新證據的反復詢問評論如下:認可真偽,認可證據問題。季對新證據的反復詢問評論如下: 無可奉告。
二審后,法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冀某某與趙某某于新中國成立前中國結婚。冀某某的父親冀大明于1972年秋死亡,本案訴爭房屋是冀大明在1958年分家析產時分給冀某某和趙某某的,由二審法院庭審進行筆錄和XX市XX區西把柵鄉合林村村民委員會證明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1、爭議房屋的繼承如何劃分;
2、爭議合同的繼承是否劃分。
本案涉案房屋是1958年紀某某、趙某某結婚時,季大明送給他們的。在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季大明贈與季某某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對季某某夫婦的贈與。因此,吉某-a主張爭議房屋屬于吉某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不能成立。趙死后,他的繼承人沒有分割爭議房屋中屬于趙的部分。
此時所有繼承人共同享有屬于趙的部分,在沒有人提出分割趙遺產的情況下,不存在侵犯繼承人權利的情況。因此,本案最長訴訟時效應自2012年7月7日起算,兩年訴訟時效應從所有繼承人知道吉遺囑之日起算。
一審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此案,故吉某乙、吉某丙的請求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本案涉案紀某某的遺囑形式為書面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在律師見證下形成,內容互不沖突。同時,法律并不禁止立遺囑人的親屬在立遺囑時在場。
因此,吉某乙、吉某丙在沒有證據證明見證律師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遺囑的真實性。但吉某某遺囑中關于房屋糾紛涉及處分趙某某遺產的部分,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效,遺囑中處分吉某某個人所有房屋的部分認定有效。
由于吉某佳對爭議房屋的財產占有較大份額,一審法院判決,為吉某佳居住使用提供了分利生活的便利,判決并無不當。季某某在簽訂XX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時,承包的是耕地,故本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合同,如果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的,應當按照合同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但法律沒有規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承包。
本案涉及的承包地為耕地。因此,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單位是冀某農民,而不是冀某個人,所以依法不能繼承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繼承人只能繼承被繼承人在承包土地上投入生產所產生的收入。紀某某遺囑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的部分無效。
綜上,上訴人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機構請求通過本院不予社會支持。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案件受理費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各自不同分別已預交2300元,由上訴人冀某甲、冀某乙、冀某丙各自經濟負擔已預交企業部分。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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