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必看!廣州涉外律師講講涉外繼承中常見的問題
針對存在爭議焦點二,本院學生認為,原告與姚某乙訂立的《繼承文化遺產保護協議》是一份力量共同遺囑。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廣州涉外律師一起看看吧。
我國繼承法雖未對共同遺囑作出明文規定,但只要該共同遺囑的訂立不違反作為我國經濟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備遺囑的形式構成要件和實質要件,應可認定為一種有效。
從形式要件上看,原告與姚某乙采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公證工作方式以及訂立社會共同遺囑,從實質要件上看,公證員認定遺囑人具有自己獨立的民事責任行為發展能力,德語教學水平已經足以能夠參與中國公正活動過程,并親自向公證員表述了協議主要內容。
遺囑內容處分的為原告與姚某乙個人的合法企業財產,且《繼承歷史遺產協議》訂立合同之后對于原告或姚某乙均未對協議聲明過作廢,因此該《繼承遺產協議》應為有效。
在《繼承協議》中,原告和第二人將對方視為各自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共同意志屬于共同意志。 在共同遺囑中,當一個遺囑人死亡而另一個遺囑人仍然活著時,應當確認已故的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生效,并且仍然活著的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無效。
原告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時,雙方無夫妻關系,并不是對方的合法繼承人,雙方以共同遺囑的方式將各自的遺產贈與被繼承人而非合法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該行為為遺贈。 原告較早與姚乙方簽訂了協議,雙方的財產在繼承時必須變更。 根據本協議的內容,雙方所作的遺贈應視為一般遺贈,即雙方所作的遺贈不只是訂立本協議時的財產或已確定的某些財產,而是指訂立遺囑的一方死亡。
其全部財產由另一方繼承,不限于協議訂立時申報的財產,也不限于協議訂立后取得的個人財產。 原告可以繼承的財產僅為85,000德國馬克,乙方在協議簽訂后取得的爭議房屋的產權不屬于原告繼承范圍的主張,未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法院不會支持的。
一般認為,遺贈不同于契約等合意行為,是一種處分自己遺產的單方法律行為,遺贈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基于遺贈的這一法律特性,我國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地表示。
但在本案的共同遺囑中,立遺囑卻是一種雙方的民事行為,共同遺囑的成立乃是原告與姚某乙雙方共同合意的結果,原告與姚某乙訂立共同遺囑、領取公證書的行為,應視為兩人在獲知受對方遺贈的同時即明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
之后,原告與姚某乙長期保管著公證遺囑,原告對姚某乙生病期間的照料、原告在姚某乙去世后購買墓地、送姚某乙骨灰回國落葬等行為,都是接受遺贈意思表示外在的持續行為。
原告稱回國辦理完喪事后亦提出過房產過戶事宜,被告姚某甲要求原告提供姚某乙的死亡證明,故才有德國的安妮特給被告姚某甲寄來信件的說法,考量寄信的時間、地點及被告姚某甲對信件未能給出更合理解釋等因素,本院認為原告的說法有一定可信度。
原告出具給被告姚某甲的收條,亦能印證被告姚某甲知曉并認可原告是姚某乙遺產的受遺贈人的身份。對于姚某乙在德國遺留的財產,現并無材料顯示適用何種方式進行了處理,無法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以上就是廣州涉外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涉外糾紛問題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解決,在參與人數增多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將進一步復雜化。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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