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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中常見的具體罪名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及法律法規不斷完善,經濟犯罪類型不斷增多。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例如利用虛假、欺騙性廣告信息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偽造公文、證件、印章罪;非法經營罪;商業賄賂罪;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違反金融法規牟利罪;泄露國家秘密罪等等。 從我國《刑法》分則以及其他法律規范可以看出我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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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的具體概念是什么?詳細閱讀
經濟犯罪,指的是違反國家的經濟管理制度或者破壞國家的經濟管理秩序,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的行為。經濟犯罪分廣義和狹義兩種。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廣義的經濟犯罪主要包括違反國家有關經濟管理的法律、法規罪和經濟制裁罪。狹義的經濟犯罪則包括危害國家經濟管理秩序罪、破壞經濟制裁罪以及擾亂市場秩序罪等。經濟犯罪中的犯罪對象主要分為四類: (1)違法性犯罪 (2)市場性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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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構成詐騙罪,也可以不構成詐騙罪的兩種行為是什么?詳細閱讀
在行為人與被害人簽訂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買賣合同、偽造了有真實意思表示、騙取了錢財的合同等情況下,如果上述行為都是以“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或者雖然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情況但并沒有欺騙被害人的情形之下,仍然實施了欺騙、隱瞞真相的行為而被被害人識破后仍拒不至處分財產的行為。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基于“詐騙說”,行為人與被害人簽訂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買賣合同;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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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隱瞞真相是被騙人取得財物的關鍵因素嗎?詳細閱讀
關于“詐騙說”與“行為人實施了什么行為,就追究其刑事責任”,存在爭議。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爭議的焦點在于: 第一,行為人在實施詐騙行為過程中,是否通過幫助他人隱匿或銷毀證據或采取暴力等方法來阻止被害人報案或者采取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阻礙被害人報案的? 第二,行為人對被害人因無法挽回損失而進行報案,采取其他保護被害人利益的方法來阻止被害人報案和采取拖延方法防止被害人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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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于是間接詐騙?構成要件是什么?詳細閱讀
所謂間接詐騙,即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故意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在刑法上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巨大的公私財物”等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了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罪(以下簡稱“詐騙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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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與非法占有的故意關系是什么?詳細閱讀
大家都知道,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主觀方面的表現。關于行為人是否有非法占為己有罪的問題,不同學者和法律實務中持否定態度。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主要觀點有: 1.實行犯與詐騙犯在主觀方面無共謀,只是各自用不同的方式實施詐騙行為。 2.將其區分為兩類:一種是實行犯在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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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詐騙罪的犯罪對象主要包括三類,即經濟上的信任關系,以及財產上的占有和處分。在經濟上的信任關系中,我們可以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信任關系”的不同,區分經濟交易過程中涉及到的民事合同還是刑事合同。經濟合同通常由經濟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協商簽訂;民事合同通常由經濟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刑事合同則由國家相關部門批準才可以生效。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實踐中,由于市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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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要如何區分?詳細閱讀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都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但二者犯罪行為的性質不同。合同詐騙罪是通過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取得相關財物后逃匿或不能履行的犯罪行為;詐騙罪是通過騙取保險金取得相關財物后逃匿或不能履行的犯罪行為。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在具體認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二者都具有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但二者在侵犯客體和犯罪客體上都有所不同,在客體上均表現為公私財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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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數額與“情節嚴重”之間存在矛盾之處,應如何對待?詳細閱讀
從構成要件上看,詐騙行為人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施了欺騙行為和騙取了財產;二是取得了被害人的財物。二者缺一不可。我們為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的“騙取數額較大”是指累計詐稱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但筆者認為,由于這種詐騙方式與傳統詐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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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的處置詳細閱讀
所謂的犯罪情節嚴重,是指實施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為,以及實施其他涉嫌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按照特別嚴重的標準定罪處罰。首先,如何理解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貪污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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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嚴重損害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利益行賄罪之適用詳細閱讀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其他侵害國家利益的活動。 這里應當注意兩個問題:第一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獨立兩個罪名,因此不能以貪污罪作為第一款關于犯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屬于“挪用公款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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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犯罪量刑時會考慮到的因素詳細閱讀
徇私舞弊是指濫用職權的主體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其他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工作人員以及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個人;沒有明知自己行為會導致嚴重后果而故意為之;徇私舞弊不報或者不按規定報經批準而予以追訴等不正當、不合理的報批制度。 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徇私舞弊行為進行了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在處理涉及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等案件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